吉恩镍业:2011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2-06-20
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吉兢法律意见字(2012)第 020 号
致: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贵公司”)
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委托,指派本
所律师贾国发出席了贵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简称“本次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简称《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
定,对本次大会进行了必要的核查验证,现就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参加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根据本所律师对贵公司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二十七次
(临时)会议及前述会议记录、决议,分别刊载于 2012 年 5 月 30
日、2012 年 6 月 6 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的《吉林吉
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
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的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
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和《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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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的规定。
二、 关于本次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大会现场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 4 人,代表股份
445,404,24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4.91%。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
管人员参加了本次大会。经本所律师对股东名册、股东代表及委托代
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签到簿等文件的核查验证,上述人员出席本次大
会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大会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445,404,241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445,404,241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1 年度财务决算方案》的议案。
同意 445,404,241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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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445,404,241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1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 445,404,241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六)、审议通过了《公司预计 2012 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的议案。
该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本次交易的关联方吉林昊融有色金属集
团有限公司回避对该议案的表决,由非关联股东表决,其所代表的有
效表决权股数为 5,565,475 股,其中同意 5,565,475 股,占参加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七)、审议通过了《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 2012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公司继续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 2012 年度财务
审计机构,授权董事会在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合同时确定支付其报酬
的数额。
同意 445,404,241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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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八)、审议通过了《公司加拿大皇家矿业 Nunavik 镍矿项目总
投资增加》的议案。
同意 445,404,241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向证监会申请撤回公司债券发行申请
文件》的议案。
同意 445,404,241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四、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会议形成的《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
1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均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
并公告。
(此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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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此页系《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吉恩镍业股份
有限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2012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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