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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吉恩镍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13-08-29  

						                   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2013 年 8 月 29 日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2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3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7
第五章 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工作规程.................................. 10
第六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权限和责任划分................................ 11
第七章 保密措施.................................................... 15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16
第九章 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16
第十章 责任与处罚.................................................. 16
第十一章 附则...................................................... 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工作,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相关人的
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下称“上交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下称“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下称“《信息披
露直通车指引》”)以及《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的标准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
息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
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1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制度的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法定责任,公司应当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确立自愿性信息披露原则,在不涉及敏感财务
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公司会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
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
系等方面。
    第五条 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的原则,同时向
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
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
容和格式要求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记
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
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
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
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发
布。公司必须在规定时间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吉林省证监
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没有相关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
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上海
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
期限:


                                   2
    (一) 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 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股票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
不超过 2 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
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
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或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
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
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
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十四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
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
说明书。
    第十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六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
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
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七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
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八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
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配股说明书、债券募
集说明书。
    第二十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二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


                                    3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
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
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批准两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定
期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在至少一种指定报纸刊登报告摘要,同时在
指定网站上披露报告全文。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并公
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最新文
件的规定编制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第二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最新
文件规定以及有关通知的规定编制中期报告。
       中期报告可以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经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拟在下半年提出发行新股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申请,根据有
关规定需要进行审计的;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4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最新文
件规定以及有关通知的规定编制季度报告。
    第二十八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
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
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三十一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二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以临时报告方式披露,说明事件的
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要影响;
    4.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
赔偿责任;
    5.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5
    6.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     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
行职责;
    8.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
序、被责令关闭;
    10.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11.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12.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3.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14.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5.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6.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7. 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18.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19.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20.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1. 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对于前述重大事件的判断标准应遵守并执行《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具体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6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五条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1.董事会决议;
    2.监事会决议;
    3.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4.股东大会决议;
    5.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或者与上市公司的关
联人进行《上市规则》提及的各类交易,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上述各章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
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
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
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
披露。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
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二条    定期报告披露的程序:
    1.证券投资部应当及时牵头组织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2.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对定期报告草案进行审核并提请董事会审议;


                                     7
    3.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4.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5.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
行法定审批程序后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三条   临时报告披露程序:
    (一)公司涉及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的信息披露
遵循以下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相关决议文稿由证券投资部撰稿,董事
会秘书负责初步审核;
    2.有关决议议案提请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审核;
    3.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负责
组织披露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
    (二)公司涉及本制度第三十三条所列的重大事件且不需经过董事会、监事
会、股东大会审批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公司职能部门在事件发生后即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董事会
秘书提交相关文件;
    2、证券投资部负责关注、收集作为临时报告进行披露的有关信息,并编制
临时报告草案,董事会秘书负责初步审核;
    3、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
项的公告应先提交总经理审核,并以公司董事会名义发布;
    4、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
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
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最终签发;
    5、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负责组织披露临时报告。
    第四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应在会后两个工作日内将
会议决议及全套文件报公司证券投资部;控股子公司在涉及本制度第三十三条所
列示且不需经过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事件发生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
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送相关文件,报送文件需
经子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字;
    2、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负责组织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五条   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披露程序:
    1、敏感信息为任何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信息。任何“重大事项”在未公开披露前均属敏感信息;
    2、证券投资部及各信息报告责任人应实时主动地收集、整理公司内外部信


                                      8
息,一旦发现敏感信息应立即向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并尽快以保密的方式向相
关人员进行查证;
    3、董事会秘书将已核实的敏感信息情况尽快呈报董事长;
    4、除已发生的“重大事项”,由公司自行判断是否应对该敏感信息进行声明
或披露;
    5、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投资部负责敏感信息的声明、披露工作;
    6、公司任何个人、部门、子分公司在未征得证券投资部同意的情况下均不
得以公司名义对敏感信息做出任何解释或说明。
    第四十六条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以下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相关部门及责任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在第一时
间通知董事会秘书;
    (二)证券投资部草拟披露文件,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监事会有关披露文件由证券投资部草拟,并提交董事会秘书作形式审
核;
    (四)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将披露文件及相关资料报送上交所;如信
息披露申请属于直通车业务范围的,公司应当通过直通车办理信息披露业务;信
息披露申请不属于直通车业务范围的,仍需经上交所形式审核后予以披露。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
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四十八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
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
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
公告。
    第五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应建立档案管理,方便查询,该
工作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投资部负责。
    第五十一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
交易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索引》(以下简称“《公告类别索引》”),对属于《公告
类别索引》中直通车公告范围的信息,按照规定通过直通车办理信息披露业务;
对不属于直通车公告范围的信息,按照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办理信息披露业务。
    第五十二条 公司办理直通车业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
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临时公
告格式指引》以及其他信息披露监管规范的要求,编制信息披露文件,确保相关


                                     9
文件内容准确无误,相关公告事项已按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并取得充分授
权。
                  第五章 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工作规程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直通车(以下简称“直通车”),是指公司
按照《信息披露直通车指引》的规定,通过上交所信息披露系统自行登记和上传
信息披露文件,并直接提交至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其他指
定媒体进行披露的信息披露方式。
    上交所不对公司通过直通车办理的信息披露事项进行事前形式审核。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办理直通车业务,应当遵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交所业务规则,及时、公平地披露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五十六条 属于《上交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索引》规定范围的直通车公告,
公司应当通过直通车办理信息披露业务;不属于直通车公告范围的,公司应当按
照上交所有关规定办理信息披露业务。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当配备办理直通车业务所需的人员和设备。
    第五十八条 公司办理直通车业务,应当按照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以及其他信息披露监管规范的要求,编制信息披露文
件,确保相关文件内容准确无误,相关公告事项已按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并
取得充分授权。
    第五十九条 公司办理直通车业务,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使用上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配发的数字证书确认身份,登录上交所
网站的“上市公司专区”。
    (二)通过“上市公司专区”创建信息披露申请,选择并添加公告类别,上
传信息披露文件,并对照本制度和上交所其他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检查文件是否
符合相关要求。
    (三)对上传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确认,并在上交所规定时间内将信息披露
申请提交至上交所信息披露系统。
    (四)信息披露申请属于直通车业务范围的,上交所信息披露系统将提示公
司直接披露,公司点击确认,完成信息披露文件的登记。
    信息披露申请不属于直通车业务范围的,仍需上交所形式审核后方可予以披
露。
    (五)上交所信息披露系统自当日 15:30 起,将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登记
的直通车公告及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自动发送至上交所网站,上交所网站即予刊
载。
    (六)其他指定媒体可自上交所网站“媒体专区”下载信息披露文件并予刊


                                  10
载。
    上交所可根据市场发展需要调整直通车业务的具体流程及时间安排,公司应
当按照新的流程和时间进行信息披露。
    第六十条 公司在同一交易日内拟披露的多个公告之间存在关联的,应当合
并创建一个信息披露申请。
    公司创建的同一个信息披露申请中,如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公告不属于直
通车公告范围的,该申请中的所有公告均不得通过直通车办理。
    第六十一条 公司已确认发布的信息披露文件不得修改或者撤销。对于已确
认发布但上交所网站尚未刊载的信息披露文件,公司因特殊原因需修改或者撤销
的,应当按照上交所有关规定向上交所提出申请。
    第六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直通车业务办理的信息披露事
项,出现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等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上交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及时刊登补充或更正公告。
    第六十三条 上交所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通过直通车办理的信
息披露事项实行事后监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及上交所其他有
关规定,积极配合上交所监管工作。
    第六十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制度和上交所其他有关规定
办理直通车业务的,上交所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其采取监管措
施或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及技术故障等原因,导致直通车业务不
能正常办理的,公司应当按照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方式办理信息披露事项。
    公司通过上交所信息披露系统及上交所网站向相关指定媒体提供信息披露
文件的,应当自行与指定媒体协商确定文件提供、获取及披露事宜。
                  第六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权限和责任划分
    第六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1.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2.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有直接责
任;
    3.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4.公司证券投资部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六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
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
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11
    第六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
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六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1.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上海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证券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2.负责公司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
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3.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
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信息
披露事务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
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 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保证公司信
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4.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所有需要披露的信息统
一归集给董事会秘书,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的角度征询董
事会秘书的意见。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
作,每月提供财务报表及大额现金进出表,说明重大财务事项,并在提供的相关
资料上签字。其他部室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
求披露信息。
    5.公司设立证券事务代表,其职责是协助董事会秘书执行信息披露工作,包
括定期报告的资料收集和定期报告的编制等,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
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七十条   董事、董事会的责任:
    1.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责任。
    2.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
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3.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
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4.就任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
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的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如果有两人
以上公司董事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必须确定一人为主要报告人,但该所有就


                                     12
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共同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5.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
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6.涉及公司经营战略、财务、融资、投资、购并、诉讼、仲裁及可能引起诉
讼或仲裁的重大债权、债务纠纷等重大事项,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相关业
务部门提供的信息及资料拟定或者组织拟定信息披露公告文稿,经公司董事长审
定后,对外发布公告。
    第七十一条   监事、监事会的责任:
    1.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
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2.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3.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
出处理建议。
    4.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
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七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1.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
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2.经理班子应责成有关部门对照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如有发生, 部门负
责人在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报告总经理。
    3.子公司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应当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在有关事项发生
的当日内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子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
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子公司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必须保证该
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承担相应责任,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子公司执行董
事或总经理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上述人员和部门应在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将以上相关信息提交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需要进一步的材料时,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董事会秘书要求的内
容与时限提交。
    4.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
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13
    5.高级管理人员提交董事会的报告和材料应履行相应的手续,并由双方就交
接的报告及材料情况和交接日期、时间等内容签字认可。
    第七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
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对证券投资部、董事会秘书进行
定期报告及其他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时具有配合义务,如财务部门负责
定期报告及其他披露信息中财务数据的核对等等,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
重大资产重组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七十五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
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
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证券投资
部或董事会秘书。
    1、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证
券投资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若信息披露负责人变更的,应于变更后的二
个工作日内报公司董事会秘书。
    2、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时,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应将
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以及涉及公
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的向公司董事
会报告。
    3、公司总部各部门(包括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发生符合本制度规定的重大
事项时,需按以下时点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按照《上市规则》的
有关规定,及时公开披露:
    (1)、事项发生后的第一时间;
    (2)、公司与有关当事人有实质性的接触,或该事项有实质性进展时;
    (3)、公司与有关当事人签署协议时,或该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或者解
除、终止时;
     (4)、事项获有关部门批准或已披露的事项被有关部门否决时;
     (5)、事项实施完毕时。
    第七十六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包括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在报告本制度规定


                                     14
的重大事项时,应附上以下文件:
     1、所涉事项的协议书;
     2、董事会决议(或有权决定的有关书面文件);
     3、所涉事项的政府批文;
     4、所涉资产的财务报表;
     5、中介机构对所涉资产的意见书(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等。
    第七十七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包括各分公司)、各子公司按公司信息披露要
求所提供的经营、财务等信息应按公司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确保信息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七十八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七十九条   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超过 50%以上的子公司应设专人负
责协调和组织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相关文
件,各子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应保证本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
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
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上市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
作人员。
    第八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
条例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八十三条   公司应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前述职责的具体情况
作成记录。每次记录应当由记录人和被记录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共同签
字并予以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七章 保密措施
    第八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
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
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
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的价格。
    第八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
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八十六条   公司向有保密义务的机构或个人提供非公开重大信息前,应核
实是否必要,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


                                   15
    第八十七条      前款所称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融资方、为
公司提供服务的会计师、律师、券商、资产评估公司等。
    第八十八条      公司不得在其内部刊物或内部网络上刊登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十九条      公司在接受调研、采访等活动时,应事先索取调查、采访提
纲,并认真做好准备;接受调研、采访的应由证券部人员参加,对接受调研、采
访活动予以记录,内容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口头)、双方当事人
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
    第九十条      不得向调研、采访人员提供涉及未披露信息的文件、资料,所
提供文件、资料须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
    第九十一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采访等活动,或进行对外
宣传、业绩报告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推广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
露或泄漏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九十二条      公司对外宣传,广告、发出新闻稿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
产生影响的应事先报董事会秘书审核。
    第九十三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
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九十四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
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九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刊载报纸为: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指定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第九章 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九十六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
构,地址:吉林省磐石市红旗岭镇红旗大街 54 号;邮政编码:132311 。
    第九十七条     公司设股东咨询等专线电话,并在各定期报告中予以公布。股
东 咨 询 电 话 : 0432-65610887, 传 真 : 0432-65614429, 证 券 事 务 代 表 电 话 :
0432-65610887,公司电子邮箱:zhq@jlnickel.com.cn 。
                               第十章 责任与处罚
    第九十八条     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按泄露
公司机密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九条     信息披露不准确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
将对相关的审核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
法律责任。不能查明造成错误的原因,则由所有审核人承担连带责任。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一百条     控股子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负责人应是有能力组织完成信息披


                                        16
露的人员,信息披露负责人的名单及其通讯方式应报公司董事会秘书;若信息披
露负责人变更的,应于变更后的二个工作日内报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一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及《公司章程》相悖时或有任何未尽事宜,应按以上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一百零二条   本制度为公司内部制度,任何人不得根据本制度向公司或任
何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主张任何权利或取得任何利益或补
偿。
    第一百零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一百零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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