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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吉恩镍业: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13-08-29  

						                   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13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工作,确保及时、公平地向投资者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包括参股公司)及
时向公司本部报告重大信息,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 以上
的股东,公司各职能部门,公司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以及其他负有
信息报告职责的单位或人员(合称“信息报告义务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事实、重大事件以及本制度规定
的其他事项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按照本制度所述规定及时向公司报告。
    第四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
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董事会秘书具
体组织和协调。
                    第二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职责划分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
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
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七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是负责信息披露和重大内部信息收集的职能部门。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为其范围内的信息披露义务的第一责
任人,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应指定专门人员作为联络人负责重大信息内部
报告工作。联络人具体负责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相关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
并在第一责任人签字后及时上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投资部。
    第八条 联络人不能确信有关信息是否属于应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应向公司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投资部咨询确认。
    第九条 对于将发生或已发生的重大信息,联络人应当在重大信息最先触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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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列任一时点后,在一个工作日内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秘书
或证券投资部及时预报和报告:
    (一)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
或期限)时;
    (二)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知悉或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和联络人应对所提供信息的内容负
责,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应采取书面形式进行。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定期对公司负有重大信
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以保证公司
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三章    应报告的交易事项

                       第一节    应报告的一般交易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本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十三条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
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联络人应
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投资部报告: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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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第十五条 本制度第十四条所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
值计算。
    第十六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发生变更的,该股权所涉及的目标公司的全部资产和主营业务收入视为所述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
    第十七条 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事
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本制度第十四条标准的,适用第十四条的规定。但对于已
经完成披露的事项不再纳入相关的累积计算范围。
    第十八条 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
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但对于已经完成披露的事项不再纳入相关的
累积计算范围。
    第十九条 对于对外担保事项,联络人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向董
事会秘书或证券投资部报告:
    (一) 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 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二节   关联交易

    第二十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
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事项:
    (一)第十二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二十二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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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第二十三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
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
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十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二十二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
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
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二十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 因与公司的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
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第二十条或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二十二条或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
的。
    第二十五条 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联络人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向
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投资部报告:
    (一)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公
司提供担保除外);
    (二)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第二十六条 关联交易涉及第十二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
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
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本制度第二十五条标准的,适用第二
十五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应当按
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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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其他重大事件

    第二十八条 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人民币的,联络人应当在一个工
作日内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投资部报告。
    第二十九条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
经累计计算达到本制度第二十八条标准的,适用第二十八条规定。
    第三十条 联络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投资部报告重大诉讼、仲裁
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初审和终审判
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第三十一条 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已经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联络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证
券投资部报告。
    第三十二条 出现下列使公司或控股、参股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
联络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投资部预报或报告: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六)公司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
足额坏账准备;
    (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九)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一)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
罚;
    (十二) 上述事项涉及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本制度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公司控股、参股的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联络人应当在一
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投资部报告:
    (一) 变更其公司名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
系电话等;
    (二) 其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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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其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
    (五) 生产经营情况或环境发生重要变化;
    (六) 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其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七) 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其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八)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
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九)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投资部提供信息披露所需
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做出重大决定之前,应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
见。
     第三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发生上述应报告事项而未报告,造成公司信息披露
不及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
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按泄漏公司
机密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订、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八条 如本制度规定的事项与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监管部门的相关
规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或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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