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吉兢法律意见字(2013)第 015 号 致: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贵公司”) 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委托,指派本 所律师贾国发先生和陈朝先生出席了贵公司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简称“本次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简称《规则》)以 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大会进行了必要的核查验证, 现就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参加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 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根据本所律师对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记录、 决议,刊载于 2013 年 12 月 3 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的 《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 10 人,代表股份 443,443,88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4.6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 1 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 3 人,代表股份 443,267,666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54.65%;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 7 人,代表股份 176,223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0.0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参加了本次 大会。经本所律师对股东名册、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签到簿等文件的核查验证,上述人员出席本次大会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 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 案。 同意 443,393,339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反对 50,55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二)、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 案。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同意 443,398,339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反对 36,85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弃权 8,7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1%。 2、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同意 443,398,339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反对 36,85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弃权 8,7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2 数的 0.001%。 3、发行数量及发行规模 同意 443,398,339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反对 36,85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弃权 8,7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1%。 4、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同意 443,398,339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反对 36,85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弃权 8,7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1%。 5、定价基准日和发行价格 同意 443,398,339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反对 36,85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弃权 8,7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1%。 6、募集资金用途 同意 443,398,339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反对 36,85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弃权 8,7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1%。 7、本次发行股票的限售期 同意 443,398,339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反对 36,85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弃权 8,7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3 数的 0.001%。 8、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同意 443,398,339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反对 36,85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弃权 8,7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1%。 9、上市地点 同意 443,398,339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反对 36,85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弃权 8,7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1%。 10、本次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 同意 443,398,339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反对 36,85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弃权 8,7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1%。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预案》的议案。 同意 443,398,339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反对 36,85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弃权 8,7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1%。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 443,398,339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4 的 99.99%;反对 36,85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弃权 8,7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1%。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 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同意 443,398,339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反对 36,85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弃权 8,7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1%。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的议案 同意 443,398,339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反对 36,85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弃权 8,7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1%。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会议形成的《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均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 并公告。 (此页以下无正文) 5 (此页无正文,此页系《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吉恩镍业 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 王 琪 经办律师:贾国发 陈 朝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