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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吉恩镍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14-01-29  

						                      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14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持续、规范、健康地发展,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加强董事会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的效率和决策的水平,做到事前审计、专
业审计,提高公司财务会计工作的水平和资产质量,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经营管理
和财务状况的深入了解和有效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3 年
修订)、《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
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
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主要工作是负责公司内、外审
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
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二名委员由独立董事担任,
委员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
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提名,并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和罢免。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须独立于上市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均
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召集人由董事会在委员会成员内直接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召集人须具备会计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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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
    第七条 公司须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
的法律、会计和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本届董事会董事组成,并由董事会会议选举产
生,可连选连任,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
将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应根据第四至六条的规定予以补选。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
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工作联络、会
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工作组成员无需是审计委员会委员。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上市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和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并配
合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
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
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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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
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
整改;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
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须至
 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
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
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
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
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
构的沟通职责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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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
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
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二十二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
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
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包括(但不限于):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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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审计委员会的会议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会议应提前 5 天通
知全体委员(如全体委员同意,可豁免该通知期限),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
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
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每年应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主要包括季报、半
年报、年报等定期报告对外披露前的审议会议,及对公司内审部门、外部审计机
构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的审议会议。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
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有效。会议表决
采用举手表决方式或者投票表决方式,临时会议可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
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
接审议。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
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
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
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监
事、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提供
必要信息。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应
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由负责日常工作的人员妥善保存。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
会。
    第三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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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应予以回
避。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应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
作指引》的规定。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须披露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括人员的构成、专业背
景和五年内从业经历以及审计委员会人员变动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须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审
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
况。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须及时披露该等事项及其整改情况。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
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须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公司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审计委员会就上市公司重大事项
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报董事会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在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施行。


                                           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0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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