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恩镍业: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2014-04-02
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
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涉及
事项的专项说明
大华特字[2014]001561 号
大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Da 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
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截止 2013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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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 1-4
专项说明
出 具 带 强 调 事 项 段 的 无 保 留 意 见
涉 及 事 项 的 专 项 说 明
大华特字[2014]001561 号
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所接受委托,业已完成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
林吉恩镍业公司”)2013 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工作,并于 2014 年 4 月 1
日出具了大华审字[2014] 003478 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
告。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14 号—非标准无保留
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
修订)》的规定,现将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情况说明如下:
一、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事项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附注十二(十)1 所述:
1、吉恩镍业子公司吉恩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恩国际)2013
年度财务报表已经加拿大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带强调事项段无保
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强调事项内容为:“2013 年 12 月 31 日吉
恩国际累计亏损 119,415,245 加元,截止 2013 年 12 月 31 日不包括欠吉
恩镍业及其子公司的金额,营运资本为-263,281,305 加元,包括欠吉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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镍业及子公司的金额,营运资本为-1,205,931,312 加元,截止 2013 年
12 月 31 日,吉恩镍业已经预付给吉恩国际 746,438,687 加元。吉恩国
际仍需吉恩镍业持续的财务支持或融资以支付到期负债。吉恩国际及其
子公司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2、截止 2013 年 12 月 31 日吉恩镍业合并后:流动资产为人民币
710,645.28 万元,流动负债为人民币 1,116,072.19 万元,营运资本为
人民币-405,426.92 万元,吉恩镍业能否为吉恩国际提供持续的财务支
持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3、本期吉恩镍业全资孙子公司 Jien Canada Mining LTD.转让其拥
有的 Gerido 矿山探矿权,取得转让收益人民币 1.90 亿元,扣除该事项
影响,本期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人民币-0.92 亿元。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3 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
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第七条规定,如果认为有必要提醒财务报表使
用者关注已在财务报表中列报或披露,且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对财务报表
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的事项,注册会计师在已获取充分、适当
的审计证据证明该事项在财务报表中不存在重大错报的条件下,应当在
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强调事项段应当仅提及已在财务报表中列
报或披露的信息。
由于吉恩国际营运资本为负数,其能否偿还到期债务依赖于吉恩镍
业持续的财务支持或融资,但吉恩镍业自身营运资本也为负数,能否为
吉恩国际提供持续的财务支持的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另外,吉恩镍业 2013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人民币 0.98 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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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全资孙子公司 Jien Canada Mining LTD.转让其拥有的 Gerido 矿山
探矿权,取得转让收益人民币 1.90 亿元,对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产生
重要影响,该事项虽已在财务报表中列报和披露,但对报表使用者理解
财务报表至关重要。
因此,我们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通过明确提供补充信息
的方式,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已在财务报表中披露的上述事项。
二、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对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
信息披露的遵循情况
上述强调事项段中涉及事项不属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1
年 12 月 22 日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
—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中规定的明显违反会计
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情形。
三、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内公司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程度
上述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的
金额为人民币 1.90 亿元,扣除影响金额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由盈利
人民币 0.98 亿元变为亏损人民币 0.92 亿元。
本专项说明是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的,不得用作其他
用途。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
册会计师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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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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