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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吉恩镍业:2013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2014-04-02  

						                   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由 2 名独立董事和 1 名
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由具有专业会计资格的独立董事担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
施细则》等规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现对审计委
员会 2013 年度履行职责和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在 2012 年度报告的审计和年报编制中的履职情况。
    1、在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了公司 2012
年度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2、会计师事务所正式进场审计期间, 审计委员会认真履行了监督和核查职
能,督促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审计时间安排完成审计工作,确保公司年度报告及相
关文件按时披露。
    3、审计委员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了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
并形成了书面意见。
    4、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了公司财务会计报表,
并出具了书面确认意见。
    二、审计委员会年度会议召开情况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
《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积极履行职责,具体情况如下:
    2013 年度,审计委员会共召开了 2 次会议,全体委员亲自出席了全部会议。
其中年报审计期间我们召开了 2 次会议,分别就公司提交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及
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说明、审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审计报告定稿进行审议,
并对相关议题发表了意见,同时对相关会议决议进行了签字确认。
   (一)2013 年 1 月 25 日召开了审计委员会 2013 年第一次会议暨独立董事
与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见面的会议,会议主要内容为:
   1、公司董秘汇报公司 2012 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2011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事项进展情况、2012 年年度报告编制的准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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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司财务总监汇报公司 2012 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准备情况。
    3、为公司 2012 年度提供年报审计服务的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事务所”),会计师杨洪武代表大华事务所汇报
吉恩镍业年审人员、时间等安排。
    4、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代表审计委员会对公司 2012 年财务审计
提出要求,要求会计师以客观、公正的态度进行审计,公允地发表审计意见。
    5、审计委员会与大华事务所就公司 2012 年年度审计初步计划达成一致意见。
   (二)2013 年 4 月 21 日召开了审计委员会 2013 年第二次会议,会议主要内
容为:
   1、全体委员审阅了经大华事务所编制的 2012 年度财务报表初稿,经表决一
致同意;并认为 2012 年度财务报表初稿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整体情
况,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核。
   2、审议关于续聘公司 2013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
   3、同意向董事会提交大华事务所从事 2012 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

    三、审计委员会 2013 年度主要工作内容情况:
    1、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1)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大华事务所为公司上市后一直聘用的审计单位,能较好地完成公司委托的各
项工作,且其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资格,并从聘任以来一致遵循独立、客观、
公正的职业准则。
    (2)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鉴于上述原因,经审计委员审议表决后,决定向公司董事会提议 2013 年度
继续聘请大华事务所为公司的审计单位。
    (3)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
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报告期内,我们与大华事务所就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等事项进行
了充分的讨论与沟通,并且在审计期间也未发现在审计中存在其他的重大事项。
    (4)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我们认为大华事务所对公司进行审计期间勤勉尽责,遵循了独立、客观、公
正的职业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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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期内,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认可该计划的可行
性,同时督促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严格按照审计计划执行,并对内部审计出现的问
题提出了指导性意见。经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我们未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
重大问题的情况。
    3、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报告期内,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的财务报告,并认为公司财务报告是真实的、
完整 和准确的,不存在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情况,且公司也不
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
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
    4、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定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治理制度。报告期内,公司
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以及内部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经营层规范运作,切实保障了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认
为公司的内部控制实际运作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治理规范
的要求。
    5、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报告期内,为更好的使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大华事务所进行
充分有效的沟通,我们在听取了双方的诉求意见后,积极进行了相关协调工作,
以求达到用最短的时间完成相关审计工作。
    四、总体评价
    报告期内,我们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
以及公司制定的《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恪尽职守、尽职尽责的履
行了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2014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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