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吉兢法律意见字(2014)第 005 号 致: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贵公司”) 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委托,指派本 所律师贾国发先生和陈朝先生出席了贵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简 称“本次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简称《规则》)以及贵公司《公 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大会进行了必要的核查验证,现就会议的召 集、召开程序、参加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发表法律意 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根据本所律师对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记录、决议, 刊载于 2014 年 4 月 2 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的《吉林 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13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查验,本所 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 13 人,代表股份 446,285,99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5.0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 1 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 7 人,代表股份 446,197,295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55.01%;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 6 人,代表股份 88,700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0.01%。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参加了本次 大会。经本所律师对股东名册、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签到簿等文件的核查验证,上述人员出席本次大会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 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 案。 同意 446,282,095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反对 3,9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 案。 同意 446,212,295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反对 73,7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3 年度财务决算方案》的议案。 同意 446,282,095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反对 3,9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2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 446,282,095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反对 3,9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3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 议案。 同意 446,282,095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反对 3,9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预计 2014 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事项》的议案。 该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本次交易的关联方吉林昊融集团有限公 司回避对该议案的表决,由非关联股东表决,其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 股数为 6,447,229 股,其中同意 6,443,329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反对 3,9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 司 201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 446,282,095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反对 3,9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3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 司 2014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 446,282,095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反对 3,9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预计 2014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 保》的议案。 同意 446,212,295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反对 73,7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同意 446,212,295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 %;反对 73,7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2%;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446,282,095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反对 3,9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4-2016 年)股 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同意 446,282,095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4 的 100.00%;反对 3,9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豁免控股股东履行部分承诺》的议 案。 该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本次交易的关联方吉林昊融集团有限公 司回避对该议案的表决,由非关联股东表决,其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 股数为 6,447,229 股,其中同意 6,443,329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反对 3,9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十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变更控股股东有关向公司转让 西乌珠穆沁旗富顺镍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或资产的承诺》的议案。 该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本次交易的关联方吉林昊融集团有限公 司回避对该议案的表决,由非关联股东表决,其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 股数为 6,447,229 股,其中同意 6,443,329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反对 3,9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十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同意控股子公司通化吉恩镍业 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的议案。 同意 446,212,295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反对 73,7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5 (十六)、听取《独立董事 2013 年度述职报告》。 同意 446,282,095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反对 3,9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会议形成的《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均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 并公告。 (此页以下无正文) 6 (此页无正文,此页系《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吉恩镍业 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 王 琪 经办律师:贾国发 陈 朝 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