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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吉恩镍业: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4-09-19  

						 证券代码:600432       证券简称:吉恩镍业         公告编号:临 2014-054

                 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684 号)》核准,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792,602,374
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 7.57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5,999,999,971.18
元,扣除发行费用 120,650,942.82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5,879,349,028.36 元。
本次募集资金已由公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安信证券”)于 2014 年 9 月 15 日汇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并已经大华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错误!未找到引用源。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 股)792,602,374 股后实收股本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14] 000370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的规定以及公司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2014 年 9 月 15 日公司同安
信证券分别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
春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前进大街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吉林市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前述《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
差异。
    公司已在上述开户银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如下:


                                     1
                                                                存储金额
            开户行名称                       账号
                                                           (单位:人民币元)

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分行             22101560016819090000         970,000,000.00

中信银行长春分行                   7481110182600157893          470,000,000.00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
                                    61100154500000354           469,999,971.76
春前进大街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天津街
                                       163622622383            3,970,000,000.00
支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公司及开户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安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安信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安信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行
  应当配合安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安信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
  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3、公司授权安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宏科、沈晶玮可以随时到开户行
  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
  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安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开户行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安信证券。
       5、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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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安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安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安信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
向公司、开户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
响本协议的效力。
    7、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安信证券调
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安信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
    8、本协议自公司、开户行、安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安信证券
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 年 9 月 19 日



       报备文件
    《三方监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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