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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吉恩镍业: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李明)2015-12-09  

						        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李明,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会提名为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
何影响本人担任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
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
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本人承诺在
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
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
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
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
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
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
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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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
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
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的人员;
   (七)最近三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
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情节严重
的;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
不符;
      五、包括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
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
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备案及培训工作细则》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
并确认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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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

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

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

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

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

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

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 30 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 李明

                                          2015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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