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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吉恩:关于债权人申请对公司重整的提示性公告2017-03-03  

						  证券代码:600432       证券简称: *ST吉恩        公告编号:临2017-011

                 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债权人申请对公司重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吉林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国投”或“申请人”)
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
    一、重整申请情况概述
    2017 年 3 月 2 日,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
吉林国投的通知,吉林国投以本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
由,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对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目前,公司尚未收到吉
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通知,该申请是否被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是否进
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披露该事项相关进展情况。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吉林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4 年 7 月,法定代表人:白树
新,住所地为吉林市高新区海口路 29 号,经营范围:国有资本产权管理;国有
资本运作;战略性新兴产业及重点领域项目投资;基础设施及土地开发与经营;
一般性经营项目可自主选择经营。
    (二)申请人对公司的债权情况
    2015 年 11 月 5 日,公司与申请人签订编号为:吉林银行吉林北京路支行 2015
年委贷字第 386 号《委托贷款合同》,公司向申请人借款贰亿元人民币,借款期
限自 2015 年 11 月 5 日至 2015 年 12 月 25 日。上述借款到期后,公司与申请人
签订编号为:吉林银行吉林北京路支行 2015 年委贷展字第 578 号《委托贷款展
期协议》,约定将上述借款展期至 2016 年 2 月 3 日止。
    2016 年 12 月 20 日,申请人向公司发出催收函,要求公司偿付申请人的前
述款项,2017 年 1 月 5 日,公司向申请人复函表示,因长期亏损,无法清偿对



                                     1
申请人的前述债务。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因经营状况未明显改善,持续亏损无法
按期偿还上述到期债务。
    (三)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该债权人提交的重整申请是否被吉林中院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披露该等事项的相关进展情况。
       二、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对公司及债权人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吉林中院受理了债权
人提出的对公司进行司法重整的申请,法院将指定管理人,债权人依法向管理人
申报债权。管理人将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
表决。公司债权人根据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获得清偿。如果重整计划草案
不能获得法院裁定批准,法院将裁定终止公司的重整程序,并宣告公司破产清算。
公司不论是否进入司法重整程序,公司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公司日常运营工
作。
       三、当公司出现以下情形时,公司股票将停牌
    如果人民法院受理重整申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11.11.4 的规定,公司将及时就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申请人的重整申请
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13.2.11 和 13.2.12 的规定,公司股票应于收到人民法院受理重整裁定书的下一
交易日停牌一天,次一交易日复牌,复牌后的二十个交易日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
起实施停牌。
       四、风险警示
    (一)当公司出现以下情形,公司股票将存在暂停上市的风险
    由于公司 2014 年度、2015 年度连续亏损,上海证券交易所已根据《股票上
市规则》自 2016 年 5 月 3 日起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根据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4.1.1 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若公司 2016 年度经审
计的净利润仍为负值,公司股票将自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披露日起停牌,上海
证券交易所将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如果
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即 2017 年度)公司报告显示公司
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净资产为负值,根据《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14.4.1 的规定,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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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当公司出现以下情形,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到人民法院对债权人申请公司重整事项的法律文
件,法院是否受理申请人提出的对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如
果人民法院受理重整申请,公司还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
司被宣告破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14.3.1
(十二)、14.3.12 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终止上市。
    (三)当公司出现下述情形,公司股票将停牌
    如果人民法院受理重整申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11.11.4 的规定,公司将及时就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申请人的重整申请
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13.2.11 和 13.2.12 的规定,公司股票应于收到人民法院受理重整裁定书的下一
交易日停牌一天,次一交易日复牌,复牌后的二十个交易日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
起实施停牌。
    鉴于该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和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
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公司将及时按规定披露相关进展
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信息,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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