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董事会对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 明》的专项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是吉林吉恩镍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2016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大华已完成公 司 2016 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工作,并于 2017 年 4 月 28 日出具了大华审字[2017] 005301 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监事会对报告中所涉及事项进行认真核查, 认为:该报告是客观的,该意见客观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和财务状况,揭示 了公司面临的风险,对大华审计意见及报告无异议。 董事会所做的专项说明客观、真实,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监事会同意董事会 所做的专项说明。 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7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