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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吉恩: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2017-07-18  

						  证券代码: 600432      证券简称:*ST 吉恩      公告编号:临 2017-056

                 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尚未开庭审理
    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16,044,987.91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次公告的诉讼尚未开庭审理,
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为农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银租赁”),住所上海市黄浦区
延安东路 518 号 5-6 层,负责人高克勤;被告一为通化吉恩镍业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通化吉恩”),住所通化县快大茂镇矿山委,法定代表人陈贵民, 通化吉恩
是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被告二为吉林昊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磐石
市红旗岭镇红旗大街 54 号,法定代表人于然波;诉讼或仲裁机构为上海市黄浦
区人民法院。
    农银租赁于 2017 年 6 月 26 日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发起《民事起诉状》,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7 月 6 日发出应诉通知书。
    二、诉讼的事实、理由与请求
    (一)诉讼事实与理由
    2013 年 3 月 26 日,农银租赁与通化吉恩签署了合同编号为农银租赁回租字
201300017 号的《融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约定通化吉恩以融资
租赁(售后回租)方式以其所有的生产设备等办理融资租赁,主合同租金总计为
为人民币 57,805,832.71 元,起租日为通化吉恩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之日,为
2013 年 3 月 27 日,租金支付期次共 16 期,每三个月为一期,租赁期限为 4 年,
租赁利率 7.04%,保证金 4,000,000 元。同日,农银租赁与吉林昊融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昊融集团”)签署合同编号为农银租赁回保字 201300017 号

                                    1
《保证合同》,由昊融集团就主合同项下通化吉恩应付全部债务、违约金及其他
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上述合同签订后,农银租赁依据合同约定向通化吉
恩支付了主合同租赁物转让价款人民币 50,000,000.00 元,主合同起租计息。另,
昊融集团于 2014 年 2 月 28 日和 2015 年 4 月 1 日将公司名称变更为“吉林昊融
集团有限公司”和“吉林昊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主合同起息后,通化吉恩于 2015 年 12 月 26 日支付第 11 期租金后,至今未
支付剩余租金 17,648,379.85 元,扣除主合同项下保证金 4,000,000 元,通化吉
恩应付租金 13,648,379.85 元,已违约。
    农银租赁认为,通化吉恩的违约行为严重侵害了农银租赁的合法权益,根据
《融资租赁合同》第 11 条约定,通化吉恩未按期、足额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
项即构成违约,农银租赁有权取回租赁物,收取违约金,终止本合同并要求通化
吉恩支付主合同项下所有违约金、到期未付租金、全部未到期租金、留购价款及
其他与本合同相关的应付款项。且根据《保证合同》的约定,农银租赁有权要求
昊融集团为通化吉恩所欠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基于以上事实,被告的上述行为已经构成了主合同项下的违约行为。故为维
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农银租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请予以支持上述请求。
    (二)诉讼请求
    1、判令通化吉恩向农银租赁支付编号为农银租赁回租字 201300017 号的《融
资租赁合同》项下的 13,648,379.85 元(已扣除保证金人民币 4,000,000 元)。
    2、判令通化吉恩自应支付租金、保证金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日万
分之五计算向农银租赁支付违约金【暂计至 2017 年 6 月 14 日为人民币
2,358,608.06 元 , 自 2017 年 6 月 15 日 起 至 实 际 履 行 时 止 以 欠 付 租 金
17,648,379.85 元为基数,以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罚息】。
    3、判令通化吉恩向农银租赁支付留购价款人民币 10,000 元。
    4、判令通化吉恩向农银租赁支付律师费损失人民币 28,000 元。
    5、判令昊融集团就上述诉讼请求中的 1、2、3、4 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
    6、判令被告通化吉恩、昊融集团共同承担本案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诉
讼费用。

                                       2
    以上第 1、2、3、4 项的诉讼请求金额暂计为人民币 16,044,987.91 元。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次公告的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
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公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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