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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吉恩: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2017-08-09  

						  证券代码: 600432      证券简称:*ST 吉恩      公告编号:临 2017-062

                 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278,326,147.30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暂时无法对可能产生的影响
做出判断。
    一、本次诉讼起诉、仲裁申请的基本情况
    原告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延安路 9—
2 号,法定代表人:范业旭;被告一为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地址:吉林省磐石市红旗岭镇红旗大街 54 号,法定代表人:王若冰;被
告二为吉林昊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融集团”),地址:吉林省磐石
市红旗岭镇红旗大街 54 号,法定代表人:于然波;诉讼或仲裁机构为辽宁省高
级人民法院。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于 2017 年 5 月 2 日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起《民事起诉状》,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8 月 7 日发出应诉通知书。
    二、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与第一被告于 2015 年 12 月 29 日签订编号为渤连分综(2015)第 23
号的《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综合授信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授予总额度为
11.2 亿元的授信额度,其中流动资金贷款额度不超过 2.8 亿元、商业汇票承兑
额度不超过 11.2 亿元、开立进口信用证额度不超过 11.2 亿元,上述额度有效期
为 1 年。为保证原告提供的贷款能够及时受偿,第一被告与原告签订“渤海分最
高质(2015)第 1 号”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股权/基金份额质押协议》,
由第一被告提供其持有的吉林亚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71,500,000 股进行质押,
并已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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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 年 12 月 29 日,原告与第二被告签订有“渤连分最高保(2015)第 52
号”《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额保证协议》,约定第二被告在原告给予第一被
告 11.2 亿元额度内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015 年 12 月 29 日,第一被告又与原告就银行汇票开具事宜签订“渤连分
银承(2015)第 34 号”《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协议》,约定第一被告
在“渤连分综(2015)第 23 号”的《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综合授信合同》的
授信额度内可以向原告申请开具承兑汇票,并需按票面金额的 50%提供保证金,
承兑手续费为票面金额的 0.1%、风险敞口资金占用费按照敞口资金的 0.395%计
取。此后,原告根据第一被告的申请,分别于 2016 年 9 月 28 日开具票面金额为
2000 万元的承兑汇票 2 张、3000 万元承兑汇票 2 张,于 2016 年 9 月 29 日开具
票面金额为 2000 万元的承兑汇票 4 张、3000 万元承兑汇票 4 张,于 2016 年 9
月 30 日开具票面金额为 2000 万元的承兑汇票 1 张、3000 万元承兑汇票 2 张。
上述承兑汇票期限六个月,票面金额总计为 3.8 亿元,第一被告已提供 1.9 亿元
的承兑汇票保证金。现相关汇票已全面承兑,第一被告提供的保证金已被原告划
扣,但第一被告未能如期归还敞口资金。
    另,原告与第一被告于 2015 年 12 月 29 日就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再次签订渤
连分流贷(2015)第 38 号《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原告根
据上述合同约定及第一被告的申请于 2016 年 12 月 29 日分三次向第一被告发放
贷款 3500 万元、3500 万元、1500 万元,合计人民币 8500 万元,贷款利率为年
息 4.35%的基础上上浮 20%,贷款期间为 3 个月。现还款期限届满,第一被告仍
未履行还款义务。
    三、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第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274,151,749.99 元;
    2、请求判令第一被告偿还原告自 2017 年 3 月 31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银
行承兑汇票敞口资金部分的利息、罚息、复利(2017 年 4 月 25 日为人民币
2,458,972.75 元);
    3、请求判令第一被告偿还原告自 2016 年 12 月 29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流
动资金借款利息、罚息、复利(暂算至 2017 年 4 月 25 日为人民币 1,635,424.56
元);
    4、请求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因实现权利而支付的律师费 8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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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请求判令第二被告就第 1 项、第 2 项、第 3 项、第 4 项诉讼请求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
    6、请求确认原告在主债权范围内就第一被告提供的质押物:吉林亚融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71,500,000 股享有优选受偿权;
    7、请求判令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另,1、2、3、4 项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人民币 278,326,147.30 元。
    四、裁定情况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于 2017 年 6 月 5 日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在人民币 278,326,147.30 元范围内查封公司、昊融集团名
下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2017 年 7 月 11 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2017)辽民初 48 号《民事
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公司、昊融集团价值人民币 278,326,147.30
元的资产或冻结相等价值的银行存款。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2017)辽民初 48 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公司以
下财产:
    冻结公司所持有的吉林亚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 7150 万股,查封期限三
年,自 2017 年 7 月 27 日至 2020 年 7 月 26 日止。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质押、转让、
更名等权属变更手续,查封期间产生的孽息(送派股、转增股和现金红利)一并
查封冻结。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次公告的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
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公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8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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