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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吉恩: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2017-10-18  

						  证券代码: 600432      证券简称:*ST 吉恩       公告编号:临 2017-074

                  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尚未开庭审理
    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10,676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次公告的诉讼尚未开庭审理,
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县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通化支
行”),住所通化县快大茂镇长征路 679 号,法定代表人孙铁良;被告一为通化吉
恩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化吉恩”),住所通化县快大茂镇矿山委,法定代
表人陈贵民, 通化吉恩是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被告二为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
司,地址:吉林省磐石市红旗岭镇,法定代表人王若冰;诉讼或仲裁机构为吉林
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农业银行通化支行于 2017 年 8 月 28 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发起
《民事起诉状》,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10 月 13 日发出应诉通知
书。
    二、诉讼的事实、理由与请求
    (一)诉讼事实与理由
    通化吉恩镍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县支行有 7 笔贷
款,余额 99,787,175.24 元,具体如下:
    2015 年 8 月 14 日,原告与被告通化吉恩镍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编号为
22010120150000671 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
金额 2000 万元,借款期限是 2015 年 8 月 14 日至 2016 年 8 月 13 日,年利率为
6.5475%,还款方式为到期一次性还本、按月还息。为确保债务如期偿还,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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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 22100120150034397 的《保证合
同 》, 约 定 对 原 告 与 被 告 通 化 吉 恩 镍 业 有 限 公 司 签 订 的 编 号 为
22010120150000671 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
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5 年 8 月 19 日,原告与被告通化吉恩镍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编号为
22010120150000691 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
金额 1500 万元,借款期限是 2015 年 8 月 19 日至 2016 年 8 月 18 日,年利率为
6.5475%,还款方式为到期一次性还本、按月还息。为确保债务如期偿还,被告
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 22100120150034908 的《保证合
同 》, 约 定 对 原 告 与 被 告 通 化 吉 恩 镍 业 有 限 公 司 签 订 的 编 号 为
22010120150000691 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
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5 年 8 月 21 日,原告与被告通化吉恩镍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编号为
22010120150000694 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
金额 1000 万元,借款期限是 2015 年 8 月 21 日至 2016 年 8 月 20 日,年利率为
6.5475%,还款方式为到期一次性还本、按月还息。为确保债务如期偿还,被告
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 22100120150035204 的《保证合
同 》, 约 定 对 原 告 与 被 告 通 化 吉 恩 镍 业 有 限 公 司 签 订 的 编 号 为
22010120150000694 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
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5 年 10 月 14 日,原告与被告通化吉恩镍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编号为
22010120150000821 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
金额 2000 万元,借款期限是 2015 年 10 月 14 日至 2016 年 10 月 13 日,年利率
为 6.21%,还款方式为到期一次性还本、按月还息。为确保债务如期偿还,被告
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 22100120150041416 的《保证合
同 》, 约 定 对 原 告 与 被 告 通 化 吉 恩 镍 业 有 限 公 司 签 订 的 编 号 为
22010120150000821 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
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5 年 11 月 6 日,原告与被告通化吉恩镍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编号为
22010120150000863 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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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额 1000 万元,借款期限是 2015 年 11 月 6 日至 2016 年 11 月 5 日,年利率为
5.8725%,还款方式为到期一次性还本、按月还息。为确保债务如期偿还,被告
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 22100120150043771 的《保证合
同 》, 约 定 对 原 告 与 被 告 通 化 吉 恩 镍 业 有 限 公 司 签 订 的 编 号 为
22010120150000863 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
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5 年 11 月 11 日,原告与被告通化吉恩镍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编号为
22010120150000876 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
金额 1500 万元,借款期限是 2015 年 11 月 11 日至 2016 年 11 月 10 日,年利率
为 5.8725%,还款方式为到期一次性还本、按月还息。为确保债务如期偿还,被
告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 22100120150044288 的《保证
合 同 》, 约 定 对 原 告 与 被 告 通 化 吉 恩 镍 业 有 限 公 司 签 订 的 编 号 为
22010120150000876 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
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6 年 4 月 12 日,原告与被告通化吉恩镍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编号为
22010120160000254 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
金额 1000 万元,借款期限是 2016 年 4 月 12 日至 2017 年 4 月 11 日,年利率为
5.8725%,还款方式为到期一次性还本、按月还息。为确保债务如期偿还,被告
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 22100120160014506 的《保证合
同 》, 约 定 对 原 告 与 被 告 通 化 吉 恩 镍 业 有 限 公 司 签 订 的 编 号 为
22010120160000254 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
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6 年 1 月 22 日,经原告与被告通化吉恩镍业有限公司签订了《最高额抵
押合同》(合同编号:22100620160000084,201601022002,201601022001)分别以
被告通化吉恩镍业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房屋及土地使用权、采矿权设定最高额
抵押,抵押期间自 2016 年 1 月 22 日至 2018 年 1 月 21 日止,担保的债权最高余
额为人民币壹亿叁仟伍佰万元整。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发放贷款,已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从
2016 年 8 月开始拖欠利息,上述 7 笔贷款到期后,被告于 2016 年 8 月 16 日归
还贷款本金 212,824.76 元后,再没有按约还本付息,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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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种种理由推托。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
诉至贵院,恳请依法支持原告方全部诉讼请求。
    (二)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贷款本息 10676 万元(本金 9979 万元、利息 697
万元)及至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
    2、依法判令被告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3、依法判令原告依法享有对通化吉恩镍业有限公司机器设备、房屋及土地
使用权、采矿权的优先受偿权。
    4、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诉讼费及原告实现债权的其它费用。
    三、裁定情况
    农业银行通化支行于 2017 年 9 月 22 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财
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通化吉恩镍业、吉林吉恩镍业价值 10,676 万元的财产
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
    2017 年 10 月 11 日,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2017)吉 05 民初 123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通化吉恩镍业有限公
司、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价值 10,676 万元的财产,期限为三年。
    2017 年 10 月 13 日,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2017)吉 05 民初 123
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查封被告通化吉恩镍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吉林省通化县赤柏村的下列
土地使用权:权证号、面积(m2 )分别为--1.2012-052110048、396627.30;
2.2012-052110049、12934.30;3.2012-052111270、49225.70;4.2012-052111267、
211043.50;5.2013-0521112090、149168.90。查封期限:三年。
    查封被告通化吉恩镍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吉林省通化县赤柏村的下列
房屋:产权证号、栋号、面积(m2)--1.48423、9-7-52、75.01;2.48424、9-7-51、
345.98;3.48638、9-7-50、7066.41;4.52480、9-7-53、5588.67;5.16713、
9-7-11、3495.78;6.16734、9-7-22、375.10;7.16735、9-7-12、250.38;8.16737、
9-7-1、80.55;9.16739、9-7-13、56.87;10.16740、9-7-26、216.30;11.16741、
9-7-24、492.44;12.16742、9-7-29、61.43;13.16743、9-7-28、229.36;14.16744、
9-7-7、461.24;15.16745、9-7-30、365.82;16.18183、9-7-31、737.04。查
封期限: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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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冻 结 通 化 吉 恩 镍 业 有 限 公 司 下 列 采 矿 许 可 : 1 、 证 号
C220000201001311005278;矿山名称:通化吉恩镍业有限公司金斗镍矿,矿区面
积 0.0284 平方公里。2、证号 C2200002011013120105772;矿山名称:通化吉恩
镍业有限公司赤柏松铜镍矿,矿区面积 0.4874 平方公里。冻结期限:三年。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次公告的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
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公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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