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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吉恩:独立董事意见2017-12-09  

						       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作为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
加了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8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根据《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有关情况
进行了认真了解和审慎查验,在听取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相关意见的基础上,就
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度财务
审计机构》的议案独立意见。
    根据会前提供的有关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情况,我们认为: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拥有财政部和证监会批准的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审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及子公司审计
工作的要求。我们同意公司 2017 年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并同意将该事宜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关于《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度内部
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独立意见
    根据会前提供的有关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情况,我们认为: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拥有财政部和证监会批准的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审计资格,为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对公司经营发展情况及财务状况
较为熟悉,具备承担公司内部控制审计的能力。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2017 年聘
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
同意将该事宜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胡静波、李明、王旭

                                              2017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