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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吉恩:关于债权人申请对公司重整未被法院受理的提示性公告2017-12-16  

						   证券代码:600432      证券简称: *ST 吉恩     公告编号:临 2017-091

           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债权人
      申请对公司重整未被法院受理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人吉林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人民法院不
予受理。
    ●由于 2014 年、2015 年、2016 年连续三年亏损,公司 2017 年前三季度累
计亏损 9.46 亿元,公司所处的镍行业产品价格依然在低位震荡徘徊,公司主营
业务无明显好转,人民法院未受理债权人提出的重整申请,巨额的财务费用未能
有效化解。若公司 2017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
负,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在 2017 年
年度报告公布后被终止上市交易。

    一、重整相关进展
    2017 年 3 月 2 日,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吉
林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国投”)的通知,吉林国投以
本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对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3 日发布的《吉林吉恩镍业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债权人申请对公司重整的提示性公告》(临 2017-011 号)。
    2017 年 12 月 14 日,公司收到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 02 破
申 3 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2017 年 6 月 21 日,吉林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以吉林吉恩镍业股份
有限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企业持续亏损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
申请对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进行破产重整。本院在收到吉林市国有资
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提交的破产重整申请书及证据材料后 5 日内通知了吉林吉
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对申请事项及理由无异议,
并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本院对吉林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吉林
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相关材料依法进行了审查。
    本院查明:申请人吉林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在法院审查期间未能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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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法院要求补充相关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申请人吉林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申请对被申请人吉林吉
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破产重整,在法院依法审查期间,申请人吉林市国有资
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未能按照法院要求补充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故对其提出的重
整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条之规
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吉林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本院不
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
副本一份,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公司及各方所做的工作
    2017 年 3 月 2 日,吉林国投向吉林市中院递交重整申请书及 15 项证据材料,
申请吉林市中院裁定对吉恩镍业进行重整,并通过重整程序清偿吉林国投的相应
债权。重整申请书递交后,吉林中院认为重整申请资料不符合法院接收条件,口
头要求吉林国投就申请文件的完备性进行补充。后经过不断完善,吉林中院于
2017 年 6 月 21 日正式接收了吉林国投的重整申请文件,并启动立案审查程序。
    鉴于公司已陷入经营困境,并且公司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对公司实施重整。公
司经研究认为,重整可有效化解公司债务风险和经营风险,有利于改善公司经营
情况,实现重生、恢复上市。公司成立了综合改革工作组,在确保公司正常经营
的前提下,集全力配合并做好重整申请的相关工作。公司接到吉林国投关于向吉
林市中院提出对公司进行重整的通知后,根据《企业破产法》及《最高人民法院
印发<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
知》”)的有关规定,一方面积极配合吉林国投准备补充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的材料,
包括公司 2017 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可行性分
析报告、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安置预案等资料,吉林市国投补充审议
通过关于申请重整吉恩镍业事宜的董事会决议等资料;公司积极配合重组方、债
权人和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除配合现场踏查外,还按照各方的尽职调查清
单逐项认真、快速地提供材料,并根据需要不断更新补充。另一方面积极与主要
金融机构债权人进行沟通协商,明确重整方案,以满足重整受理条件。
    到 6 月 15 日,公司配合申请人吉林国投向吉林市中院完成了所需由公司提
供的补充资料,6 月 21 日,吉林国投按吉林市中院要求,将补充并装订成册的
重整申请书及 21 项证据材料提交吉林市中院。至此吉恩镍业重整材料,基本满
足了吉林市中院的形式审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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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 年 5 月初,外部投资人向公司主要金融机构债权人提交了引入外部重
组方并在重整中同步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及重组上市的方案,该方案获得债委会主
要 7 家金融机构债权人的一致同意。
    此后,在主要金融机构债权人的主导下,债委会邀请的中介机构、外部重组
方等开始对公司开展尽职调查及方案的完善工作。方案在编制过程中不断细化完
善,与重组方及主要债权人的磋商也不断深入具体,由于时间以及政策变化等因
素,重组方认为 2017 年剩余时间内无法完成重整及重组上市,决定退出,方案
无法继续实施,无法满足最高人民法院对批准受理重整的条件。2017 年 12 月 14
日,吉林市中院作出裁定,认为申请人吉林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未能按
照法院要求补充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故对吉林国投提出的重整申请不予受理。
    三、其他事项
    公司 2017 年前三季度累计亏损 9.46 亿元,公司所处的镍行业产品价格依然
在低位震荡徘徊,公司主营业务无明显好转,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未受理债权人
提出的重整申请,巨额的财务费用未能有效化解。若公司 2017 年度经审计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在 2017 年年度报告公布后被终止上市交易。
    公司对当前面临的严峻形势和退市风险高度重视,公司继续积极争取各方支
持,同时做好员工思想工作,努力保持员工队伍稳定,维持公司持续经营。同时
加强内部管理,努力降低成本费用,开源节流;切实做好客户关系维护,满足客
户需求,巩固市场地位;公司继续加强与债权人的协商沟通工作,研究资产、债
务重组,盘活资产,努力改善资产结构。通过内外各方面的努力和支持,努力扭
转公司经营状况。
    公司股票在暂停上市期间,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 体 为 《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及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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