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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吉恩: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2017-12-22  

						  证券代码: 600432       证券简称:*ST 吉恩       公告编号:临 2017-096

                  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26 日披露
了公司与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北京路支行(以下简称“吉林银行北京路支
行”)的诉讼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刊载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涉及诉讼的公告》(临 2017-071 号)。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今日,公司收到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此案的《民事判决书》,《民
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1、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吉林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吉林北京路支行借款本金 72,841,159.79 元;
    2、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吉林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吉林北京路支行以 33,039,000 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 7.2%支付利息和按年
利率 7.2%上浮 50%水平计收罚息(自 2016 年 9 月 20 日始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3、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吉林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吉林北京路支行以 39,802,159.79 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 7.2%支付利息和
按年利率 7.2%上浮 50%水平计收罚息(自 2016 年 9 月 13 日始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4、吉林昊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 1 项至第 3 项确定的由吉林吉恩
镍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吉林昊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
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5、驳回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北京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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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受理费 455,720,由被告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450,000 元,
被告吉林昊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由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
林北京路支行负担 5,720 元。
    公司将会密切关注相关诉讼案件并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发布进展公告,
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
报》、《中国证券报》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
风险。
    特此公告。
                                        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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