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吉恩: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2018-01-30
证券代码: 600432 证券简称:*ST 吉恩 公告编号:临 2018-004
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尚未开庭审理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2,049,570,367.90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次公告的诉讼尚未开庭审理,
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为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分行(以下简称“原告”),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南湖大路 399 号,负责人郝成;被告为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
恩镍业”),住所地吉林省磐石市红旗岭镇,法定代表人王若冰;诉讼或仲裁机构
为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起《民事起诉状》,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1 月 24 日发出传票,开庭时间为 2018 年 3 月 6 日。
二、诉讼的事实、理由与请求
(一)诉讼事实与理由
2016 年 3 月,吉恩镍业作为借款人与贷款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
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吉林分行”)签订了十份贷款合同,贷款全部发放后,
吉恩镍业因经营困难一直未能偿还。2017 年 9 月 6 日,原告向中信银行吉林分
行支付 1,974,665,976.34 元,履行了担保责任。同时原告和吉恩镍业约定,吉
恩镍业应偿还原告的债务本金为 1,974,665,976.34 元,债务清偿期限为 2017
年 9 月 6 日至 2017 年 9 月 16 日。同日,原告向中信银行吉林分行支付其他费用
人民币 3,205,516.94 元,该部分费用按照约定,应由吉恩镍业负责向原告偿还。
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吉恩镍业仍未偿还债务本息及其他费用。截至
2018 年 1 月 8 日,吉恩镍业拖欠原告债务本息人民币 2,046,364,850.96 元(其
中,债务本金人民币 1,974,665,976.34 元、利息人民币 3,932,876.40 元、罚息
人民币 67,252,186.49 元、复利 513,811.73 元)及其他费用人民币 3,205,516.94
元。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
分行债务本金人民币 1,974,665,976.34 元,按照协议约定标准计至 2018 年 1
月 8 日的利息人民币 3,932,876.40 元、罚息人民币 67,252,186.49 元、复利
513,811.73 元(以上债务本息合计人民币 2,046,364,850.96 元)以及自 2018
年 1 月 8 日起至债务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协议约定标准计算的罚息和复利。
2.判令被告吉林吉林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国家开发银行吉林
省分行其他费用人民币 3,205,516.94 元。
3.判令本案律师费及其他实现债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费、差旅费、公
证认证费、翻译费、评估拍卖费等)由被告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4.判令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由被告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次公告的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
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公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