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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吉恩: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2018-02-09  

						  证券代码: 600432      证券简称:*ST 吉恩     公告编号:临 2018-006

                 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30 日披露
了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分行的诉讼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刊载于《上海证券
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吉
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临 2018-004 号)。
    今日,公司收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1 月 30 日发出的(2018)吉
民初 6 号《民事调解书》,《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债务本息。双方一致确认:吉恩镍业公司所欠开发银行吉林分行的债务
本息如下:
    (一)本金:人民币 1,974,665,976.34 元(大写:壹拾玖亿柒仟肆佰陆拾
陆万伍仟玖佰柒拾陆元叁角肆分)。
    (二)利息:人民币 3,932,876.40 元(大写:叁佰玖拾叁万贰仟捌佰柒拾
陆元肆角)。
    (三)罚息:分为如下两部分:
    1.截至 2018 年 1 月 26 日的罚息:人民币 78,460,884.24 元(大写:柒仟
捌佰肆拾陆万零捌佰捌拾肆元贰角肆分);
    2.自 2018 年 1 月 26 日起至债务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罚息:以债务本金人
民币 1,974,665,976.34 元为基数,以年利率 10.755%为标准计算。
    (四)复利:分为如下两部分:
    1.截至 2018 年 1 月 26 日的复利:人民币 858,663.25 元(大写:捌拾伍万
捌仟陆佰陆拾叁元贰角伍分);
    2. 自 2018 年 1 月 26 日起至债务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复利:以吉恩镍业
公司不能按期偿付的利息、罚息、复利之和为基数,以年利率 10.755%为标准计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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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其他债务。双方一致确认:吉恩镍业公司应向开发银行吉林分行支付的
其他债务如下:
    (一)《债务清偿协议》项下的其他费用:人民币 3,205,516.94 元(大写:
叁佰贰拾万伍仟伍佰壹拾陆元玖角肆分)。
    (二)本案诉讼费:开发银行吉林分行预交诉讼费人民币 10,289,652 元(大
写:壹仟零贰拾捌万玖仟陆佰伍拾贰元整),调解结案后减半收取为 5,144,826
(大写:伍佰壹拾肆万肆仟捌佰贰拾陆元整,以法院最终确定的金额为准)。
    (三)本案律师费:人民币 200,000 元(大写:贰拾万元整)。
    三、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本调解书生效后 3 日内,吉恩镍业公司应将前述
第一条与第二条确定的全部款项一次性支付至开发银行吉林分行提供的账户。
    四、特别约定。(一)如吉恩镍业公司未按前述第三条约定的日期和款项全
额支付,则吉恩镍业公司应向开发银行吉林分行支付的罚息和复利继续按照前述
第一条第三项和第四项所分别约定的罚息标准和利息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
之日止,且吉恩镍业公司还需另行支付开发银行吉林分行为实现协议项下债务本
息及其他债务而支出的费用(包含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保险费、
差旅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评估拍卖费等)。
    (二)如吉恩镍业公司未按前述第三条约定的日期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开发银行吉林分行加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对于双方之间因《债务清偿协议》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和解协议未作
约定的,双方一致同意继续按照《债务清偿协议》的相关约定执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中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分行预交案件受理费 10,289,652 元,减半收取
5,144,826 元,退回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分行 5,144,826 元。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公司将会密切关注相关诉讼案件并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发布进展公告,
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
报》、《中国证券报》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
风险。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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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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