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吉恩:关于公司子公司及参股公司股权被冻结的公告2018-03-17
证券代码: 600432 证券简称:*ST 吉恩 公告编号:临 2018-013
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子公司及参股公司股权被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公司与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1、2015 年 11 月 25 日,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吉林银行长
春卫星路支行给予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放一笔委
托贷款,金额为 1.3 亿元。借款期限届满后,公司未能按照约定的还款日归还本
息。
今日,公司收到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 02 执 8 号之一《执
行裁定书》,主要内容为: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
行人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昊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吉恩贸易有
限公司贷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吉林省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作出的(2016)吉长信
维字第 34677 号执行证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中冶金吉矿业开发有限公
司 13%的股权以及股息(红利)等预期收益、四子王旗小南山铜镍矿业有限责任
公司 98.5%的股权以及股息(红利)等预期收益。上述冻结期限为两年,自本裁
定送达之日起计算,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 60 日内提出
续行冻结的申请。
2、2015 年 11 月 25 日,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吉林银行长
春卫星路支行给予公司发放一笔委托贷款,金额为 0.9 亿元。借款期限届满后,
公司未能按照约定的还款日归还本息。
今日,公司收到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 02 执 10 号之一《执
行裁定书》,主要内容为: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信用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
行人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昊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吉恩贸易有
限公司贷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吉林省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作出的(2016)吉长信
维字第 34678 号执行证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如下:
1
冻结被执行人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中冶金吉矿业开发有限公
司 13%的股权以及股息(红利)等预期收益、四子王旗小南山铜镍矿业有限责任
公司 98.5%的股权以及股息(红利)等预期收益。上述冻结期限为两年,自本裁
定送达之日起计算,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 60 日内提出
续行冻结的申请。
二、公司与吉林省小微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2015 年 11 月 25 日,吉林省小微企业担保有限公司通过吉林银行长春卫星
路支行给予公司发放一笔委托贷款,金额为 0.4 亿元。借款期限届满后,公司未
能按照约定的还款日归还本息。
今日,公司收到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 02 执 9 号之一《执
行裁定书》,主要内容为: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小微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
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吉林省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作
出的(2016)吉长信维字第 36237 号执行证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吉林市中级人
民法院做出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中冶金吉矿业开发有限公
司 13%的股权以及股息(红利)等预期收益、四子王旗小南山铜镍矿业有限责任
公司 98.5%的股权以及股息(红利)等预期收益。上述冻结期限为两年,自本裁
定送达之日起计算,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 60 日内提出
续行冻结的申请。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上述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股权司法冻结事项暂时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
经营活动,也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但存在冻结股权被处置的风险。公
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公告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
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发布的公告
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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