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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吉恩:关于控股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2018-05-19  

						  证券代码: 600432       证券简称:*ST 吉恩       公告编号:临 2018-031

                  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3 日、2017
年 6 月 16 日、2017 年 7 月 29 日披露了控股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新乡吉恩新能
源材料有限公司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的诉讼及进展
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刊载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http://www.sse.com.cn)的《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
的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临 2017-045 号)、《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临 2017-052 号、临
2017-059 号)。
    今日,公司收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5 月 9 日发出的(2017)吉
民初 31 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新乡吉恩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华融资产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重组债务本金 105,000,000 元;
    二、新乡吉恩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中国华融资
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重组宽限补偿金和违约金(从 2016 年 9 月 21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计算基数为 105,000,000 元,年利率在 2016 年 9 月 21
日至 12 月 20 日期间为 11%、在 2016 年 12 月 21 日至 2017 年 3 月 20 日期间为
13%、在 2017 年 3 月 21 日之后为 24%);
    三、新乡吉恩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中国华融资
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律师代理费的损失 355,437 元;
    四、吉林昊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主文
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驳回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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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受理费 635,973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新乡吉恩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负担,吉林昊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
任。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公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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