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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贝卡:董事会提名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19-10-25  

						                 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 2019 年 10 月 23 日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并参照《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及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
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研究制订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负责研究制订和审查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
会秘书。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
集人,成员由三名独立董事和二名董事组成。
    第五条 提名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
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
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
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提名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
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则其自动失去委员任职资格,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之规
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提名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
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提名及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提名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主要提名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
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决定薪酬与考核的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
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订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
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惩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
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提名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所提出
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后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提名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总经理的当
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
并遵照实施。
    第十三条 董事、总经理的选聘程序:
    (一)提名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
研究公司对新董事、总经理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在本公司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
寻董事、总经理人选的有关信息;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总
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经理的
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总经理前一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总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四条 提名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提
名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
料: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职责及分管工作范围情况;
    (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
完成情况;
    (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
效情况;
    (五)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
依据。
    第十五条 提名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
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名及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述职和作自我评价;
    (二)提名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提名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并
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
能出席时可委托另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七条 提名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
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提名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
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提名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提名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
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提名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
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二条 提名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
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提名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
存。
    第二十四条 提名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
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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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