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贝卡:独立董事对七届十二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26
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
公司(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公正的立场,现对公司 2020 年度利
润分配预案、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等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等相关规定,我
们认为公司自上市以来一直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致力于保持利润分配的连
续性和稳定性,董事会提出的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目前经营状
况、资金需求及未来发展等各种因素。
鉴于此,我们认为公司《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长远利益,并同
意此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对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
三、关于续聘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审计
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事项的独立意见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务从业资格,该所在历年审
计过程中能够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审计,出具的财务审计报
告能充分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出具的内控审计结果符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同时也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中肯建议。因此,我们认为续聘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
计机构符合公司及股东利益,同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独立董事: 常晓波 马群 吴永和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