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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贵研铂业: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2-07-02  

						                      云南千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千和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本次指派伍

志旭、王晓东两名律师出席了贵公司 201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

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相关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已于2012年6月6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并于2012年6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咨询网站分别刊登了

《关于召开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2 年 7 月 2 日在贵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告时间与会议召开

时间间隔 15 天以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副董事长朱绍武先生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名,代表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为69,300,164股,占贵公司股份总额的43.84%,其资格均合法有效;

此外,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关于审议〈贵研铂业股份有
限公司分红管理制度〉的议案》和《关于审议〈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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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回报规划(2012年-2014年)〉的议案》,并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
结果均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各
项决议合法、有效。




    云南千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伍志旭




                                             王晓东



                                       二 O 一二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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