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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贵研铂业:分红管理制度(2012年7月)2012-07-02  

						                    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分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公司分红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机制,
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积极回报投资者,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云南证监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
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云证监【2012】122号)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现金分红政策
    第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
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
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
配政策。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
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
下,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提
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
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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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
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六条   公司应保持分红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牢固树
立回报股东的意识,分红政策确定后不得随意调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



                             第三章   分红决策机制
    第七条   公司分红预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
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拟定,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
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第八条   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分红政策和
股东回报规划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后,履行相应的决策
程序。
    有关调整分红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拟定,独立董事应当对分红政策调整发表独立意
见,调整分红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九条   股东大会对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充分听取中小股
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四章 利润分配的监督约束机制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对分红预案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一条   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接
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
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
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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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
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第十三条 公司在前次发行募集说明书或发行预案中披露了分红政策、股东回报规划
和分红计划的,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其执行情况作为重大事项加以提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
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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