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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贵研铂业: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2-07-18  

						                           云南千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千和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指派袁静梅、

李瑞律师出席了贵公司 201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临

时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问题出具如下

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已于2012年7月2日召开

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2012年

7月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报刊媒体上刊登了召

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12 年 7 月 18 日上午 9:30 在贵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

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 15 天以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

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贵公司副董事长朱绍武先生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名,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数为 71,300,164 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 45.11%,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

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也列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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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共一项议案,并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结果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通

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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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
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云南千和律师事务所                   律   师:袁静梅



                                                  李   瑞



                                         二 O 一二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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