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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贵研铂业: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3-04-09  

						 证券简称:贵研铂业             证券代码:600459        公告编号:临2013-023



                          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72号文核准,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
研铂业”或“公司”)以2013年3月11日(股权登记日)收市股本总数158,062,500股为
基数,按照每10股配3股的比例向股权登记日在册的全体股东配售A股股份,配股价格为
16.8元/股。本次配股发行实际配售股份数为42,689,609股,占本次可配售股份总数
47,418,750股的90.03%,该次配售股份42,689,609股人民币普通股已于2013年3月27日起
上市流通。本次配股募集资金总额为717,185,431.2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
净额为684,580,110.59元,配股募集资金已于2013年3月20日到位,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
所为本次发行的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XYZH/2011KMA1051-3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本次配股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公司与
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或“保荐人”)及中
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于 2013 年 4 月 9 日签署了《贵
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配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
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在中信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7302010182100001059,截至 2013 年 3 月 20 日,专户余额为 690,585,431.20 元。该专
户仅用于公司国Ⅳ、国Ⅴ机动车催化剂产业升级建设项目、补充营运资金等募集资金投
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和中信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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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公司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三、广发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
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广发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
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广发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中信银行应当
配合广发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广发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
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广发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成燕、邵丰可以随时到中信银行查询、复
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中信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中信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广
发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中信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中信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
抄送给广发证券。

    六、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
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
以传真方式通知广发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广发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广发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中信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
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中信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广发证券调查专
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广发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但公司应在终止本协议前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督促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与
公司及广发证券另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九、广发证券发现公司、中信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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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本协议自贵研铂业、中信银行、广发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备查文件:
    《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配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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