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贵研铂业:2016年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2017-07-15  

						证券代码:600459             证券简称:贵研铂业             公告编号:2017-017


         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7/20         -              2017/7/21          2017/7/21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7 年 5 月 26 日的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 2017 年 5 月 27 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上。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6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260,977,742.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
红利 0.1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6,097,774.2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7/20         -              2017/7/21        2017/7/21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由公司直接发放现金红利的股东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
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云南锡业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注: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组建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批复》
(云政复〔2016〕30 号)及《云南省国资委关于组建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有关事宜的通知》(云国资资运[2016]91 号)文件,云南锡业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
司拟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以无偿划转方式注入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目
前,该股权划转工作正在报批过程中。公司将依据政府有权机构批复文件或划转双方签订
的相关协议之约定进行分红款的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
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
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
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
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
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
将根据股东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
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
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
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 暂
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
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居民企业含义的公
司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1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号)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
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9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
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
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
红利人民币0.09元。

    (5)对于其他非居民企业,我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缴纳。
五、   有关咨询办法
    电话:0871-68328190
    传真:0871-68326661
    地址:云南昆明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路988号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
    邮编:650106


    特此公告。

                                                     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