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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贵研铂业:贵研铂业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10-13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Beijing DeHeng Law Offices (KunMing)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西园路 126 号“融城优郡”B5 幢 3、4 层
        电话(传真):0871-63172192 邮编: 650032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本次指派耿春丽律师、杨敏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
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董事会已于2021
年9月23日召开了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2021年9月24
日在《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等媒体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1年10月12日10:00在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三
楼会议室(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路988号贵研铂业A1幢)召开,会议召开
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15天以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
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郭俊梅女士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228,776,671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205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226,626,784 股,占
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8275%;出席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7 名,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2,149,887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78%;中小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9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3,194,887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5615%,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
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贵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
案》,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结果以符合贵公司
《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
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伍志旭




                                         经办律师:     耿春丽




                                                        杨   敏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