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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贵研铂业: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1-10-26  

                        证券简称:贵研铂业                               证券代码:600459




                      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十月
                                        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相关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1.《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
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
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
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
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承诺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均未
参与本激励计划。
    4.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
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
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2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本激励计划所采用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涉及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
即公司以定向发行新股的方式向激励对象授予 2589 万股股票,授予数量约占本次激励计划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4.550%。其中,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08 万股,
约占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总数的 8.034%,约占本次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前公司股本
总额的 0.366%。
    6.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为 451 人,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经营业绩和
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管理、技术和业务骨干。
    7.预留股份的授予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存续期间纳
入激励计划的对象,将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激励对象包括未
来引进人才和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核心骨干人员,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
    8.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11.51 元/股,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资金以
自筹方式解决,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
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9.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
数量将做相应的调整。
    10.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 5 年,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本激励计划均需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批准、云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11.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为限售期。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限售,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1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限制性股票数量的
                                                                    比例
                       自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一个
                       至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40%
      解除限售期
                       日当日止。



                                          3
                      自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二个
                      至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30%
     解除限售期
                      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三个
                      至授予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30%
     解除限售期
                      日当日止。
    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限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制性股票数量的比例
                    自预留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个
                    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             50%
    解除限售期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个
                    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             50%
    解除限售期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13.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公司层面需满足如下业绩要求,首次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1)可解除限售日前一年度(2022 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8%;
                  (2)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础,可解除限售日前一年度(2022
     第一个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48%;(3)可解除限售日前一年度
   解除限售期
                  (2022 年)总资产周转率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且位于对标企
                  业前五。
                  (1)可解除限售日前一年度(2023 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9%;
                  (2)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础,可解除限售日前一年度(2023
     第二个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71%;(3)可解除限售日前一年度
   解除限售期
                  (2023 年)总资产周转率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且位于对标企
                  业前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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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可解除限售日前一年度(2024 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10%;(2)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础,可解除限售日前一年度
     第三个
                (2024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86%;(3)可解除限售日前一年
   解除限售期
                度(2024 年)总资产周转率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且位于对标
                企业前五。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1)可解除限售日前一年度(2023 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9%;(2)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础,可解除限售日前一年度
     第一个
                 (2023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71%;(3)可解除限售日前一年
   解除限售期
                 度(2023 年)总资产周转率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且位于对
                 标企业前五。

                 (1)可解除限售日前一年度(2024 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10%;(2)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础,可解除限售日前一年度
     第二个
                 (2024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86%;(3)可解除限售日前一年
   解除限售期
                 度(2024 年)总资产周转率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且位于对
                 标企业前五。
    上述财务指标均以公司当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以上“净利润”与“净资产收
益率”指标计算均以激励成本摊销前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净利润、净资产分别为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净资产;上述净资产收益率是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在本激
励计划有效期内,公司因股权融资、发行股份收购资产等新增加的净资产不列入考核计算
范围。
    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对标企业样本若出现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
的样本极值,则将由公司董事会在年终考核时剔除或更换样本。
    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公司战略、市场环境等相关因素,对上述业绩指标和水平进行调
整和修改。
    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摊销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5
    14.若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业绩条件未能实现,激励对象当年度限
制性股票不可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公司或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情
况,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15.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
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16.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
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
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17.由于本激励计划授予日未定,本草案对于股权激励成本的测算存在不确定性,这将对
成本的最终确定产生影响。
    18.本激励计划实施后,将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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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第一章 释义........................................................ 8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及原则...................................... 9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9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10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数量和分配................. 12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13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5
第八章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解除限售的条件........................... 16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20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 21
第十一章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授予及解除限售程序..................... 22
第十二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24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25
第十四章 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27
第十五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27
第十六章 其他重要事项............................................. 28




                                    7
                           第一章   释   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本公
               指   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
司、贵研铂业
本激励计划、
               指   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本计划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
限制性股票     指   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类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激励对象       指   依据本激励计划获授限制性股票的人员。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
授予日         指
                    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通过本激励计划后确定。
有效期         指   本期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5年。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
授予价格       指
                    贵研铂业股票的价格。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
限售期         指   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授予
                    日起算。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
解除限售期     指
                    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
《试行办法》   指
                    资发分配〔2006〕175号)。
《公司章程》   指   《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8
  《考核管理办        《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
                 指
  法》                管理办法》。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云南省国资委   指   云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元             指   人民币元。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及原则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
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与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
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培
养、建设一支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的高水平人才队伍,促进公司经营业绩平稳可持
续提升,确保公司长期发展目标顺利实现,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
法》《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制定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如下:
    一、坚持依法规范,公开透明,遵循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坚持维护股东利益、公司利益,有利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有利于公司可持
续发展。
    三、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风险与收益相对称,适度强化对公司科技研发人员
的激励力度。
    四、坚持从实际出发,规范起步,循序渐进,不断完善。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
和终止。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董事会薪酬/人事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
订本激励计划,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与其存在关联

                                     9
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并按照《管理办法》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
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和主管部门审核,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并对本激励计
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
并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发表意见。
    四、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独立意见,并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五、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监事会、独立董
事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六、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限制性股票前,监事会、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
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发表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限制性股票
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
发表意见。
    七、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
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关于
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激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董事会认定的对公司整体业绩
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管理、业务及技术骨干和未来引进人才,不包括独立董
事和监事。
    (三)激励对象确定的考核依据
                                     10
    为配套实施本激励计划,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考核管理办法》,在
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激励对象必须按《考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考核。
    二、激励对象的确定原则
    (一)激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董事会认定的对公司整
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管理、业务及技术骨干和未来引进人才。
    (二)公司控股股东的企业负责人在公司担任除监事以外职务的,可以参加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但不能参与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三)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以及由公司控股股东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
不得参与本激励计划;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
配偶、直系近亲属,非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参与本激励计划。
    (四)证监会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不得参与本激励计划。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
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规定的。
    如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不得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情形,
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已经授予该激励对象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并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
    所有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其他任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已经参与其他任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不得参与本激励计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 451 人。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将通过公司内部网站或其他途径,
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11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股东大
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
董事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三)由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
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
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限制性股票的来源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贵研铂业 A 股普通股。
       二、拟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2589 万股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前公
司股本总额的 4.550%。其中,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08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
授予股票总数的 8.034%,约占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0.366%。
    预留部分拟授予在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有效
期内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将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予以
明确并授予,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激励对象经董事会提出、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
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任何一名激励对象因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且尚在激励计
划有效期内的权益总额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1%。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   占授予总   占目前总股本
        姓名         职务
                                   份额(万股)      量的比例       的比例

       熊庆丰      副总经理           14.07           0.543%        0.025%

       陈登权      副总经理           14.07           0.543%        0.025%


                                         12
               副总经理、
     刚剑                          14.07             0.543%      0.025%
               董事会秘书

     左川       副总经理           14.07             0.543%      0.025%

     杨涛       副总经理           14.07             0.543%      0.025%

    其他管理人员和核心骨
                                  2310.65            89.249%     4.061%
         干共 446 人

            预留股份               208.00            8.034%      0.366%

              合计                2589.00             100%       4.550%

    注:以上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如在尾数上有差异,该等差异系四舍五入
造成。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一、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 5 年(60 个月)时间。
    在计划有效期内,公司可以根据本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计划有
效期满后,公司不得依据本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任何限制性股票;但本激励计划
的各项条款对已授出尚未解除限售或回购的限制性股票依然有效。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云南省国资委批准,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起 60 日内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
象进行授予,完成授予、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
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
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
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13
    上述“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指按照《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上述公司
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
    三、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
    限售期指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解除限售日之间的时间,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限售期为 24 个月。限售期内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被锁定
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四、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限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制性股票数量的比例
                  自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一个
                  至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40%
    解除限售期
                  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二个
                  至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30%
    解除限售期
                  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三个
                  至授予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30%
    解除限售期
                  日当日止。
    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限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制性股票数量的比例
                  自预留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个
                  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          50%
    解除限售期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个
                  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          50%
    解除限售期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14
       五、限制性股票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根据《公司
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具体规定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二)在本激励计划最后一批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担任公司高级管理职务和
董事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20%禁售至任职(或任期)期满后,根据其担任
高级管理职务的任期考核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确定是否解除限售。
    (三)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四)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
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
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相关规定调整限制性股票禁售期。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授予价格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含预留部分)的价格为 11.51 元/股,即满
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11.51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公司 A 股
普通股股票。
       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及预留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
较高者:
    (一)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贵研铂业股票交易均价的 50%;
    (二)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的贵研铂业股票交易均价的 50%。


                                       15
   激励对象在获授限制性股票时,个人出资所需资金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不得为
其依据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有关权益提供贷款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
供担保。

                   第八章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解除限售的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和解除限售的法定条件
   公司必须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依据本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进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
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业绩条件
   (一)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授予限制性股票前一个会计年度公司业绩达到以下条件:
   1.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公司近三年(2018 年至 2020 年)平均值;
   2.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公司近三年(2018 年至 2020 年)平
均值;
                                       16
   3.总资产周转率不低于对标企业 50 分位值水平。
   (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授予限制性股票前一个会计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等级合格及以上。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激励对象解除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一)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业绩条件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1)可解除限售日前一年度(2022 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8%;
  第一个     (2)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础,可解除限售日前一年度(2022 年)净
解除限售期   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48%;(3)可解除限售日前一年度(2022 年)总资
             产周转率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且位于对标企业前五。
             (1)可解除限售日前一年度(2023 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9%;
  第二个     (2)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础,可解除限售日前一年度(2023 年)净
解除限售期   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71%;(3)可解除限售日前一年度(2023 年)总资
             产周转率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且位于对标企业前五。
             (1)可解除限售日前一年度(2024 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10%;
  第三个     (2)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础,可解除限售日前一年度(2024 年)净
解除限售期   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86%;(3)可解除限售日前一年度(2024 年)总资
             产周转率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且位于对标企业前五。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业绩条件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1)可解除限售日前一年度(2023 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9%;(2)
  第一个      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础,可解除限售日前一年度(2023 年)净利润增
解除限售期    长率不低于 71%;(3)可解除限售日前一年度(2023 年)总资产周转
              率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且位于对标企业前五。
  第二个      (1)可解除限售日前一年度(2024 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10%;(2)
解除限售期    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础,可解除限售日前一年度(2024 年)净利润增



                                     17
                  长率不低于 86%;(3)可解除限售日前一年度(2024 年)总资产周转
                  率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且位于对标企业前五。
    上述财务指标均以公司当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以上“净利润”与“净资
产收益率”指标计算均以激励成本摊销前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净利润、净资产分
别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净资产;上述净资产收益率是加权平均净资产收
益率,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公司因股权融资、发行股份收购资产等新增加的净资
产不列入考核计算范围。
    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对标企业样本若出现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偏离幅度过
大的样本极值,则将由公司董事会在年终考核时剔除或更换样本。
    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公司战略、市场环境等相关因素,对上述业绩指标和水平进
行调整和修改。
    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摊销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若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业绩条件未能实现,激励对象当年度限
制性股票不可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公司或激励对象发生异
动情况,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管理办法》,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合
格及以上,则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公司将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解除限售额度,由公司按授
予价格回购注销。
    (三)对标企业的选取
    按照同行业与业务可比性相结合原则选取对标企业。根据中国证监会行业分类标
准,公司属于“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选取该行业与其他行业具有业务可比
性的 30 家 A 股和新三板上市的公司,不包括“ST”公司和规模较小企业,具体名单如
下: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002149.SZ            西部材料            002119.SZ      康强电子
    002171.SZ            楚江新材            000581.SZ      威孚高科
    002716.SZ            金贵银业            002079.SZ      苏州固锝

                                        18
   002824.SZ         和胜股份             830974.NQ     凯大催化
   002842.SZ         翔鹭钨业             688269.SH     凯立新材
   300337.SZ         银邦股份             300706.SZ      阿石创

   300489.SZ         中飞股份             300666.SZ     江丰电子
   600206.SH         有研新材             688379.SH     华光新材
   600281.SH         华阳新材             430428.NQ     陕西瑞科
   601137.SH         博威合金             605376.SH     博迁新材
   603978.SH         深圳新星             870024.NQ     匡宇科技
   688122.SH         西部超导             300816.SZ      艾可蓝

   300283.SZ         温州宏丰             300912.SZ     凯龙高科
   603100.SH         川仪股份             872211.NQ     润和催化
   603045.SH         福达合金             300842.SZ     帝科股份
   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对标企业样本若出现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偏离幅度过
大的样本极值,则将由公司董事会在年终考核时剔除或更换样本。
   (四)业绩考核指标设计的合理性分析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基
本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的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
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增长率和总资产周转率,形
成了一个完善的指标体系。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反映了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创造;
净利润增长率反映了公司盈利能力和持续成长能力;总资产周转率反映了公司整体资
产的营运能力,是评价公司全部资产的经营质量和利用效率的重要指标。综合考虑了
公司的历史业绩、行业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前述业绩考核目标明确且
具有挑战性。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
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核
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只有在两个条件同时达成的情况
下,激励对象才能解除限售获得收益。



                                     19
    综上,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
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可促进激
励对象努力尽职工作,能够达到本期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发生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
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
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 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 2 为配股价格;
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
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四)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发生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20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
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二)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
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
格。
    (三)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四)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
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调整授予价
格、限制性股票数量。律师应当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限制
性股票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

       一、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
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
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
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授予日的会计处理: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
资本公积,同时就回购义务确认负债。
                                          21
      (二)限售期内的会计处理: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
  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三)解除限售日的会计处理: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
  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二、本激励计划对业绩的影响测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相关规定,以授予日收盘价与授予
  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根据当前价格进行预测得出每股限制性股
  票的公允价值为 11.51 元。公司首次授予 2381 万股限制性股票应确认的总费用为
  27405.31 万元,前述总费用由公司在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期、解除限售期
  内分摊。假设授予日为 2021 年 11 月底,则 2021 年至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
  况见下表:
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数量(万股)   成本(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2381         27405.31        856.42     10276.99      9820.24    4567.55    1884.12

      以上系根据公司目前信息为假设条件的初步测算结果,具体金额将以实际授予日
  计算的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予以测算,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为准。如上表合
  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该等差异系四舍五入造成。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属于经常性损益,
  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一定影响。按照公司目前信息初步估计,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有
  助于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由此带来的公司业绩
  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第十一章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授予及解除限售程序

      一、激励计划审批
      本激励计划在获得云南省国资委批准后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在对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
  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并且公司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时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二、授予条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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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激励计划的考核规定
及业绩条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三、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
书》,以此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限
制性股票授予事宜。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
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3.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
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4.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5.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
(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6.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
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
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
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7.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
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
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
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
对象,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
股票。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3
               第十二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并监
督和审核激励对象是否具有继续解除限售的资格。若激励对象出现本激励计划第十三
章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之一的,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
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二)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
其他税费。
   (三)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四)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五)公司应当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
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但若因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
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六)公司确定本期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服务的权
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
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七)公司承诺没有激励对象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
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对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限售。
   (三)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四)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
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等。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之
前,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股票股利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
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股利的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24
   (五)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
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
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
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代为收取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六)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
它税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若公司发生合并、分立或控制权发生变更,原则上所有已授出的限制性股
票不作变更,激励对象不得加速解除限售。但若因合并、分立或控制权变更导致本计
划涉及的标的股票发生变化,则应对限制性股票进行调整,以保证激励对象的预期收
益不变。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激励计划即行终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
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本激励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
限制性股票授出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
格回购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
获授权益。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25
    二、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职务变更
   1.激励对象职务发生在上市公司内部的升职或平级变更,或者被委派到下属子公
司任职的,或者属于董事会认为合适的其他情形,则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变更。
   2.激励对象因个人不能胜任工作岗位而发生降职/降级情形,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未解除限售部分按照降职或免职后对应额度进行调整,原授予股票数量与调整后差额
部分,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若激励对象成为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或法律规定不能持有公司股票人员,经董
事会批准,公司对其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照本激励计划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进行回购注销。
   (二)正常调动、退休、死亡、丧失劳动能力等
   激励对象因正常调动、退休、死亡、丧失劳动能力等客观原因与公司解除或终止
劳动关系的,可解除限售部分在离职之日起半年内解除限售,尚未达到可行使时间限
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三)裁员、免职等
   激励对象因裁员、免职被解除劳动关系的,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四)辞职以及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
   激励对象辞职、因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的,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市场价格孰低值回购注销。
   (五)违法违规违纪
   1.激励对象因违法违规、失职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的,经董事会批准,
要求激励对象返还其因股权激励带来的收益,且其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授予
价格与回购时市场价格孰低值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因违规违纪等行为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问责处理、纪律处分的,
参照《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领导人员受到处分问责处理和涉嫌违纪
违法被审查调查期间薪酬扣减办法的通知》规定的任期激励收入扣减比例减少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应减少额度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市场价格孰低值回
购注销。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26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或与本激励计划协议相关的争议或纠纷,
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人事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
或纠纷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
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章    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
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一)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二)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三、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
    四、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
东大会审议决定。

                   第十五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按照本激励计划上述相
关规定确定,但根据本激励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一、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或配股、派息等
事项,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P=P0÷(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
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二)缩股:P=P0÷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 1 股股票缩为 n 股股票)。

                                      27
    (三)配股:P=P0×(P1+P2×n)÷[P1×(1+n)]
    其中:P1 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
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四)派息:P=P0-V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
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一)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
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价格后,应及时公告。
    (二)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回购注销的程序
    (一)公司发生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需要回购注销情形,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
股份方案,并将回购股份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回购股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
股份的原因;回购股份的价格及定价依据;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
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的比例、占总股本的比例;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回购股份方
案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和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出具专业意见。
    (二)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
理。

                            第十六章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
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二、本激励计划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相
冲突,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执行;本激励计划中未明确规
定的,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执行。
    三、激励对象违反本激励计划、《公司章程》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出售或转让按照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股票,其收益归公司所有,由公司
董事会负责执行。
                                        28
   四、本激励计划须经云南省国资委批准、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五、本激励计划通过后,公司应按照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与激励对象签署《限
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
   六、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26 日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