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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研铂业: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2021-12-11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Beijing DeHeng Law Offices (Kun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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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本次指派
杨杰群、刘书含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
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司法》《证券
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1 年 10 月 25 日召开了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 2021
年 11 月 25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1年12月10日上午9:00在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
司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15天以上,会议召开的具
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郭俊梅女士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2名,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数为239,294,131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42.0536%。其中,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226,681,284
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39.8371%;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48名,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数为12,612,847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2.2166%;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共5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3,712,347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
2.4098%,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
标准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
关事宜的议案》共四个议案,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
表决,结果均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
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伍志旭




                                     经办律师:        杨杰群




                                                        刘书含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