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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贵研铂业:贵研铂业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5-11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Beijing DeHeng Law Offices (Kun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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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传真):0871-63172192 邮编: 650032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本次指派杨杰群律师、杨敏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
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相关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董事会已于2022
年4月13日召开了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2022年4月15
日在《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等媒体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5月10日9:30在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三楼
会议室(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路988号贵研铂业A1幢)召开,会议召开时
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20天以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
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郭俊梅女士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1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268,845,143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4778%。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226,012,084 股,占
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2322%;出席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28 名,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42,833,059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456%;中小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30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43,263,359 股,占贵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3184%,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
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贵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报告》
《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报告》《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
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公司向
银行申请 2022 年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
保的议案》《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开展贵金属经营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短期借款额度的议案》《关于 2022 年度套期保值策略的议
案》《关于续聘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 2021 年度独立
董事述职报告》《关于修改〈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关于公司符合配股条件的议案》《关于公
司 2022 年配股方案的议案》《关于〈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配股公开发
行证券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配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
议案》《关于向原股东配售股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的议案》《关
于公司配股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 2022 年配股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的报告的议案》共二十二项议案,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进行了表决,结果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
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