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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贵研铂业:贵研铂业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2-12-28  

                        证券简称:贵研铂业              证券代码:600459        公告编号:临2022-089



                            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2378号文核准,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
研铂业”或“公司”)以2022年12月13日(股权登记日)收市股本总数591,156,780股为
基数,按照每10股配3股的比例向股权登记日在册的全体股东配售A股股份,配股价格为
10.91元/股。本次配股发行实际配售股份数为169,910,810股,占本次可配售股份总数
177,347,034股的95.81%。本次配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853,726,937.10元,扣除发行费用
23,670,667.09元(不含增值税)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1,830,056,270.01元,配股募集资
金已于2022年12月22日到位,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次发行的资
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XYZH/2022KMAA1B0021号《验资报告》。
     二、《上市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
况
     为规范公司本次配股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公司与本次发行的保荐
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或“保荐人”)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于 2022 年 12 月 26 日签署了《上市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2 年 12 月 26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关上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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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账号:637579233
    存储金额:1,832,335,940.79 元
    三、《上市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民生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637579233,
截至 2022 年 12 月 22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 1,832,335,940.79 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偿还银行贷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和民生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
章。公司应当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
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3、广发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
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广发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
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广发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民生银行应当
配合广发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广发证券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
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
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
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4、公司授权广发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伍明朗、但超可以随时到民生银行查询、复
印公司专户的资料;民生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民生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广
发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民生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民生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上一个月的
对账单,并抄送给广发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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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
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按孰低原则确定),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广发证
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广发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广发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民生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
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民生银行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按本协议约定配合广发证券
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广发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公司应尽快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且应当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
与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及广发证券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
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9、广发证券发现公司、民生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由于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
议,各方应尽其最大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任何一方应提交民生银行
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诉讼。
    11、本协议自公司、民生银行、广发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
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终止。本协议有
效期内,如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情形,或经协议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协议可提
前终止。
    12、本协议一式 10 份,公司、民生银行、广发证券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中国证监会云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公司备用。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
本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13、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均不得向对方、
第三方或者对方及第三方的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或
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本协议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
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
    四、备查文件
    《上市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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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此公告。




                 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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