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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石岘:管理人关于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暨出资人组会议表决情况的公告2012-07-31  

						 证券代码:600462                证券简称:*ST 石岘      编号:临 2012-47


            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暨出资人组会议表决情况的公告

                                特别提示
      公司管理人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暨
出资人组会议于2012年7月30日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延
边中院”)办公楼一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延边中院主持,会议共设担保债权组、
职工债权组、税收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出资人组共5个表决组。担保债权组、
职工债权组、税收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对《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
计划草案》(下称“《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表决,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草
案》中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债权人组表决情况
    1、担保债权组
    出席会议的担保债权人共4家,其中表决同意的担保债权人共4家,表决同意
的人数占本组出席人数的100%,表决同意的担保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本组
债权总额的100%。担保债权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2、职工债权组
    公司已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并授权1名职工代表出
席本次会议代表全体职工行使表决权。职工代表表决同意《重整计划草案》。职
工债权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3、税收债权组
    出席会议的税收债权人共1家,其中表决同意的税收债权人1家,表决同意的
人数占本组出席人数的100%,表决同意的债权额占本组债权总额的100%。税收
债权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4、普通债权组
    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普通债权人共计294家,其中表决同意的债权人共226
家,表决反对的债权人68家,表决同意的人数占本组出席人数的76.87%,表决同
意的债权额占本组债权总额的79.28%。普通债权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1
    二、出资人组表决情况
     1、出资人参与表决的情况
    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参与表决的出资人共 1840家,代表股份
193,022,34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410,600,000股的47.01%。
    其中: 通过现场会议并有效投票的出资人共92家,代表股份113,374,431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410,600,000股的27.61%; 其赞成票股份数为113,372,431股,占与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反对票2,0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弃权票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通过网络投票的出资人共1,748家,代表股份79,647,91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410,600,000股的19.40%;其赞成票股份数为35,509,22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44.58%;反对票43,319,942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39%;弃权
票818,75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
    2、出资人组表决结果
    同意的出资人代表的股份数为148,881,651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13%;反对的出资人代表的股份数为43,321,942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2.44%;弃权的出资人代表的股份数为818,75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43 %。出资人组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3、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由吉林济维律师事务所隋海波、李国平律师出席并见证,
见证律师认为: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
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出资人组会议形
成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目前,《重整计划草案》已获得债权人会议和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 管理
人将依法申请延边中院予以批准。管理人将根据重整工作的进程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特此公告


                            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2 年 7 月 31 日


                                   2
              关于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人组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2012)吉济律股字第 31 号

致: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济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于 2012
年 7 月 30 日出席公司对其重整计划草案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进行审议表
决的出资人组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出资人组会议”),对公司本次出资人组会议
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劵法》(以下简称《证劵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以下简称《破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延边石岘白麓纸业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基于对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现场参与公司本次出资人组会议并审阅了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同时,
得到了公司的如下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
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资
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以
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出资人组会议其他信息资料一并公
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鉴此,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
次出资人组会议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召集
    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系由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延边中院”)决定召开。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召开通知以及拟审议的议案,公
司已经依照相关规定于 2012 年 6 月 28 日在《中国证劵报》、《上海证劵报》等指
定报刊及上海证劵交易所网站进行了公告。在决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召开后,于 2012 年 7 月 3 日在前述报刊和网站中作出了补充公告。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
《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召开
    本次出资人组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现场会议于 2012 年 7 月 30 日 14 时在延边中院办公楼一楼会议室召开,
由延边中院母龙刚法官主持。
    2、网络投票按照前述公告所述,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公司出资
人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2 年7月30日上午9:30-11:30,下
午13:00-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出席人员资格

    (一)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840 人,代表股份数 19302234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7.01%。其中:
     1、参加现场会议并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92 人,代表股份数
11337443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7.61%。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748 人,代表股份数 79647912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19.4%。
    经本所律师验证,参加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
有效的资格,有权参与本次出资人组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二)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其他人员
    延边中院法官、管理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列席
了本次出资人组会议。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出资人组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本次出资
人组会议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表决。
    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现场会议在延边中院的主持下进行了计票、监票。
    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网络投票由上海证劵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网络
投票结束后向公司提供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统计结果。
    公司据此合并统计了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予以公布。
    (二)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出资人组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中对该议案进行表决的
股份总数为 193022343 股。表决结果为:
    赞成 148881651 股,占参与表决(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总计)的出资人所代
表的股份总数的 77.13%。
    反对 43321942 股,占参与表决(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总计)的出资人所代
表的股份总数的 22.44%。
    弃权 818750 股,占参与表决(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总计)的出资人所代表
的股份总数的 0.43 %。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破产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
序合法,表决结果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专为吉林济维律师事务所关于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
司出资人组会议的见证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吉林济维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隋海波




                                                       李国平




                                              2012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