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岘纸业: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3-12-19
关于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3)吉济律股字第 23 号
致: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证监发[2006]21 号)等法律、法规及《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吉林济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
称“济维律师”)接受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
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依法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济维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
资料。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依法出具并提供如下见证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召集召开的。本次股东大会
的会议通知和会议资料已由公司于 2013 年 11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等指定报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予以公告;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案已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3 年 12 月 18 日上午 9 时 30 分如期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
开。会议由郑艳民先生主持。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它事项与前述通知披露的一致。
济维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 人,代表公司股份
190554044 股,占公司总股份 533,780,000 股的 35.7%。
出席会议股东的资格均经公司确认;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均持有股东的授权
委托书。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济维律师验证:上述与会人员资格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方式,
就拟审议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经见证,济维律师现确认如下表决结果:
1、审议关于参股子公司计提减值准备的议案;
同意票:19055404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和
弃权票均为 0 股。
2、审议关于继续聘请中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议案。
同意票:19055404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和
弃权票均为 0 股。
济维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临时议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济维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
(本页无正文,专为吉林济维律师事务所关于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
司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见证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吉林济维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隋海波
见证律师:李国平
2013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