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石岘纸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15-10-16  

						                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1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
公正原则,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
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
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证券办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登记
入档、备案及管理的日常工作部门。
    公司监事会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
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
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
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下属各部门、
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
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
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披露的
信息。
    第七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可能依
法承担大额损害赔偿责任;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11、公司月度、季度、中期及年度财务报告;
     12、董事会就配股、增发和发行公司债、可转换债券、股权激励方案等形
成的相关决议;
     13、公司收购或者兼并的计划;
     14、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15、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16、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17、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18、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19、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
责任;
     20、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21、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
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
                                    2
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
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五)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
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
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
    (六)上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
    (七)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公司
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在涉及
内幕信息的报告及传递时,应严格按本制度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
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涉及股价敏感信息的重大事项的研究、策划、决策及
报送工作时,应当简化流程,缩短时限,尽可能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不
得将有关内幕信息的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
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
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借或带离公司办公场所。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
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董事会
秘书,以便及时予以澄清。
                                    3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方式明确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以及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等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
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应与相
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
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
未 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
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公司的正式公告,
防止内幕信息提早通过媒体泄露。
    第十九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受本制度约束。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二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
式,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
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档案保存年限不少于10年。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
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
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及时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
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
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
                                   4
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
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二十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
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
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
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
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
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二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
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第二十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
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
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
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吉林证监
局。
    (一)公司在报送年报和半年报相关披露文件时;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再融资或并购重组等相关事项后,公司在报送董
事会决议等相关文件时;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等相关事项后,公司在报送董事会决议
等相关文件时;
    (四)出现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等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时,公司在首次报送相关事项文件时;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
主要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
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
                                     5
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
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
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
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
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吉林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由于失职,
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
予批评、警告、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以及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以上
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
以合并处理。
    第三十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按有关
法律、法规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0 月 15 日


                                     6
 附件: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内幕信息事项:
序   内幕信息知情   身份证号码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所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号     人姓名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方式(注 2)       内容(注 3) 处阶段(注              (注 5)
                                                                                           4)

                                                       注3                注4         注5                      注6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7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
单应分别报送备案。
    注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注 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