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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九有股份:内部审计管理办法2016-11-15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监督,规范内部审

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股份公司规范化的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被审计对象,特指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

统称“子公司”),以及分支机构及子公司相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包括监督被审计对象的内部控制制度运行情况,检查被

审计对象会计账目及其相关资产,监督被审计对象预决算执行和财务收支情况,评价重大经

济活动的效益等问题。

    第四条   内审机构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内审机构和内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分、子公司。各子公司可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情况

制定实施细则,报公司备案。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门,配备具体有审计专业知识及胜任能力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审计部门负责公司范围内的审计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对分、子公司的资产状况、经营决策、经营业绩、财务收支、公司制度执行情况、

物资采购、产品销售、进出口业务等经济活动进行综合审计。

    (二)对分、子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三)对所属部门及分、子公司的内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分公司设内审人员,分公司内审人员实行公司委派制,在公司审计部门领导下,开展

和组织该分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业务上受公司内审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   审计部门在执行审计监督工作中享有以下权力与权限:

    (一)参加公司有关企业投资、改组、撤并等方面的会议,以监督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

贯彻执行情况。

    (二)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帐簿、会计报表、经济合同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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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有权就有关问题向各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被调查对象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

关证明材料。

    (四)认为被审计单位的行为与公司的规定不相符合时,提出整改意见,责令被审计对

象限期改正,紧急情况下可责令立即整改。

    第八条 公司视情况可以聘请专门的审计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审计。外部审计机构的聘任

按公司《服务采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九条     审计部门结合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重点(如重大采购、招标、重大合同、工

程项目等)及公司经营管理薄弱环节编制年度内部审计计划,提交审计部门负责人审核。

    第十条     审计部门负责人审核年度内部审计计划,主要关注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内容是否

完整,是否涵盖公司年度生产经营重点(如重大采购、招标、重大合同、工程项目等)公司

经营管理薄环节,年度内部审计项目、时间及人员安排是否科学合理可行等。

    第十一条     总经理审核年度内部审计计划,主要关注内部审计计划是否科学、合理、可

行,计划是否符合年度生产经营计划重点和公司经营管理薄弱环节。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年度内部审计计划,主要关注内部审计计划是否科学、

合理、可行,是否符合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重点和公司经营管理薄弱环节。审议通过后由

审计部门负责实施。

    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根据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及公司管理层要求制定内部审计计划,

主要内容包括:

    (一)申请立项的项目名称、被审计单位、审计范围、项目开始结束时间、审计组组长

及成员建议人选等。

    (二)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的依据,审计对象,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审计的内容与重点,

审计方式,审计时间与实施步骤,审计组的成员构成及其分工,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的日期等。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负责人审核内部审计计划,主要关注内容是否填写规范、完整,项

目名称是否正确,项目范围是否合理,项目时间是否合适,审计组建议人员配备是否合适,

是否符合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及管理层要求等。

    第十五条     总经理审批内部审计计划,主要关注内部审计项目立项申请是否符合年度内

部审计工作计划和管理层管理重点及要求,立项申请内容是否完整合理,时间人员安排是否

科学合理等,审核通过后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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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计划经批准后,内部审计部门应至少提前三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

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内容应包括:被审计对象的名称、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

时间;对被审计对象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审计工作组及成员名单;内部审计部门公章

和签发日期。

    内部审计部门认为需要被审计对象自查的,应在审计通知书中写明自查的内容、要求和

期限。

    第十七条      审计组成员在相关部门(被审计单位)的配合下根据实施方案实施审计,收

集审计证据,按规定的格式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由审计工作人员根据审计内

容,逐项逐事编制形成,做到一项一稿或一事一稿。

    《审计工作底稿》应包括审计人员在审计中获取的证明材料名称、来源和时间等。主要

内容包括:被审计对象名称、审计项目名称、实施审计的时间、审计过程记录、编制者姓名

及编制日期、复核者姓名及复核日期、其他应说明的事项等。

    《审计工作底稿》应由审计组成员交叉复核并签字确认。相关部门(被审计单位)配合

审计组的审计工作,包括及时提供审计工作需要的相关资料、配合审计组成员开展相关访谈

等。

    第十八条      对审计事项进行调查时,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对象或

事项有利害关系者,应当回避。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要有提供

者的签名或印章,未取得签名或印章的应由审计人员注明原因。



                                第四章   审计报告的编制

    第十九条      审计结束后,审计组成员根据审计工作实际情况编制审计报告,报告应经全

体审计组成员集体讨论并签字确认,并应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

10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审计部门,被审计单位未提出书面意见,视为对报告无异议。

被审计单位书面意见应附在审计报告后,一并提交审计组组长审核。

    审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审计时间、内容、范围、方式;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通过审计

揭示的有关事实,包括主要业绩和发现的问题;对审计事项的评价。概述已审计项目内容,

对已审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风险性、效益性及内控制度等进行评价;依据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规定和命令,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责任界定,提出

纠正、改进意见和建议;对违规违纪行为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条      审计组组长审核审计报告,主要关注审计报告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审计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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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事实是否客观真实,被审计单位意见是否合理,相关问题处理意见及建议是否科学合理、

符合公司规定等。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审核审计报告,主要关注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审计发现问题是

否重大,提出的整改处理及责任追究建议是否科学、合理、可行等。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对审计报告进行审议批准。



                                 第五章     审计结果落实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门将审议批准后的审计报告分发至被审计单位。

    相关单位收到审计报告后,应立即根据审计建议逐项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并于十日内

将整改方案报审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门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通过跟踪审计检

查整改情况。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门对内部审计实施与报告过程中产生的相关文档资料进行归档保

存,以便日后查阅使用。



                                第六章    审计分类、要求

    第二十六条     年度审计:年度结束后第一个月开始审计,具体时间由审计部门视情况安

排。

    第二十七条     离任审计:单位负责人离任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在岗位调整后2日内

通知审计部。负责人离任,必须对原业务进行交接和清理,对遗留问题负责清理完毕。

    第二十八条     专项审计:根据公司领导的安排不定期审计。



                                   第七章     责任考核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或知情不报,妨碍审

计工作进行的,处以停发工资、撤职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虚增利润,粉饰经营业绩;滥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虚减利润的,对单位

负责人和相关财务人员处以停发工资、撤职、辞退等处分。

    第三十一条     擅自违规添置、处置公司较大价值的固定资产、擅自进行捐赠和赞助,擅

自进行大型装修、装饰等非生产性支出活动的,对单位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处以停发工资、

撤职、开除等处分;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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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不经公司批准擅自进行筹资、投资、利润分配、对外提供担保等重大经济

活动的,对单位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处以停发工资、撤职等处分;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

构成犯罪的,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经营决策失误,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对单位负责人处以停发工资、撤

职等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反财经纪律,挪用或私分公款、私设小金库、以权谋私等,依法追究单

位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妨碍财务人员正常工作、影响财务数据真实,或对财务人员的财务监督实

施打击报复的,对责任人处以停发工资、撤职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处理。



                                第八章   审计人员的考核

    第三十六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对不真实、不准确的要溯及以

往追究责任,对未造成损失的,视情况对审计人员给予扣发1-3个月基本工资的处罚;对造成

损失的,要按实际损失额予以处罚并调离审计工作岗位。

    第三十七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公司将给予经济处罚、停职、

撤职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审计部门负责编制与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与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相抵触时,以

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为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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