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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九有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重大资产购买的独立意见2017-06-24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重大资产购买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
则,在认真审阅《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及其他
相关文件后,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公司重大资产购买相关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召开本次董事会审议、披露本次重组报告书的程序符合规定。本次
交易《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经公司第七届
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以及签订的相关协议,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
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意公司与交易对方润宏信息、高伟、杨学强、蔡昌富
签订附条件生效的《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公司本次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方案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无重大法律政策障碍。

    3、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对本次交易可能存在的风险已经给予充分提示。

    4、关于本次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交易选聘评估机构的程序、评估机构的胜任
能力、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和评估定价合理性的意见。

    (1)本次评估机构选聘程序合法有效

    公司聘请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担本次交易的评估工作,并
签署了相关协议,选聘程序合法有效。

    (2)本次评估机构具备独立性和胜任能力

    中京民信评估拥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备胜任能力。除因本次聘
请外,中京民信评估及其评估人员与本公司与无其他关联关系,具有独立性。同
时,中京民信评估及其评估人员与本次交易参与方没有现实或将来预期的利害关
系或冲突,具有独立性,出具的评估报告符合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

    (3)评估假设和评估定价合理性

    标的资产相关评估报告的评估假设前提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规定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符合评估准则及行业惯例的要求,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
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本次资产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作为本次
重组标的资产的定价依据。中京民信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两种评估方法
对标的资产的价值进行了评估,并最终选择收益法的评估值作为标的资产的评估
值。因此,本次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

    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客观性、独立性、公
正性、科学性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评估对象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
照数据、资料可靠,评估价值公允、准确。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方法与评估
目的具有较好的相关性,评估结论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价格的定价原则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交易定价公开、
公平、合理。标的资产的评估结果公允地反映了标的资产的市场价值。公司拟购
买资产的交易价格以评估值为基础确定,定价合理、公允,不会损害公司及公司
中小股东利益。

    5、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直接持有润泰供应链 51%的股权,公司主业将
新增商业服务行业,能够进一步拓展公司盈利来源并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公司
业务结构继续得到优化,继续推进公司业务转型升级,持续为广大中小股东提供
更为稳定、可靠的业绩保障,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6、关于本次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内容的意见。

    本次交易遵循了一般商业条款,公司审议重组报告书及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等
事项的董事会会议的召集、表决程序及披露本次交易报告书的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7、本次交易事项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表决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的各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公开、公平、合理,本
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业务的发展及业绩的提升,保护了上市公司独立性,不会
损害上市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重大资产购
买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朱莲美                   冯国樑                   张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