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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九有股份:关于股东权益变动暨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公告2017-08-26  

						 证券代码:600462        证券简称:九有股份        编号:临 2017-077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暨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未触及要约收购;
      ●   本次权益变动将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控股股
东不变。
       2017 年 8 月 24 日朱胜英女士、李东锋先生和孔汀筠女士与北
京春晓金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晓金控”)签署了《股
权转让协议》,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由朱胜英女士、李东锋先生、孔
汀筠女士变更为春晓金控,上市公司最终实际控制人为韩越。
      ● 春晓金控及其实际控制人承诺,在本次权益变动后的未来 60
个月内,不减持其已在上市公司拥有的权益,亦不策划除注入春晓金
控及其实际控制人和大股东所控制的资产以外的借壳上市等导致九
有股份实际控制人变更的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春晓金控及其实际控制
人没有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明确计划。若后续
拟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春晓金控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
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 12 个月内,春晓金控没有改变上市公司现
有主营业务的计划或方案;截至报告书签署之日,春晓金控也没有在
未来 12 个月内筹划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
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
                                  1
组计划。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九有股份”)
于 2017 年 8 月 14 日收到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天津盛鑫元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盛鑫元通”),盛鑫元通正在筹划重大事项,该事项可能
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变更。为避免上市公司股价异常波动,上市
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14 日申请早间紧急停牌,停牌时间为 2017 年 8
月 14 日全天。鉴于该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经上市公司申请,上
市公司股票自 2017 年 8 月 15 日起继续停牌,2017 年 8 月 15 日,上市
公司发布了《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7-072)。2017
年 8 月 18 日,上市公司发布了《重大事项继续停牌公告》(公告编号:
临 2017-075),上市公司股票自 2017 年 8 月 21 日起继续停牌,停牌
时间不超过 5 个交易日。
    2017 年 8 月 24 日,上市公司接到盛鑫元通通知,朱胜英女士、
李东锋先生和孔汀筠女士三人与春晓金控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朱胜英女士、李东锋先生和孔汀筠女士三人将其合计持有的盛鑫元通
100%的股权转让给春晓金控。
    一、基本情况介绍
    本次权益变动前,盛鑫元通持有上市公司 19.06%的股权,为上
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朱胜英女士、李东锋先生和孔汀筠女士三人合计
持有盛鑫元通 100%的股权。
     2017 年 8 月 24 日朱胜英女士、李东锋先生、孔汀筠女士与春
晓金控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本次股权转让实施完成后,朱胜英
女士、李东锋先生和孔汀筠女士不再持有盛鑫元通的股权,盛鑫元通
持有上市公司 19.06%的股份不变,春晓金控持有盛鑫元通 100%股权。

                                 2
韩越先生持有春晓金控 86.80%的股权,为春晓金控的实际控制人,
因此韩越先生成为上市公司的最终实际控制人。
    本次权益变动前,盛鑫元通持有上市公司 101,736,904 股股份,
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9.06%。朱胜英女士持有盛鑫元通 45%的股权,
李东锋先生与孔汀筠女士分别持有盛鑫元通 27.5%的股权。股权结构
图如下图所示:


      李东锋                 朱胜英                    孔汀筠
         27.5%                    45%               27.5%



                       天津盛鑫元通有限公司

                                  19.06%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权益变动后,朱胜英女士、李东锋先生和孔汀筠女士不再持
有盛鑫元通股权,也不再是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春晓金控大股东
韩越先生成为上市公司最终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盛鑫元
通不变,股权结构如下图:


         吕佳凯            韩越              何文            李梦

               6.00%          86.8%            6.00%        1.20%



                  北京春晓金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00%
                        天津盛鑫元通有限公司

                                      19.06%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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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交易各方基本情况
     (一)朱胜英女士、李东锋先生和孔汀筠女士
     朱胜英女士,女,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任北京吉瑞
通祥投资有限公司董事、经理;天津盛鑫元通有限公司董事、经理;
深圳九有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长兼财务总监。
     李东锋先生,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任天津通广
集团时代四通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天津盛鑫元通有限公司监
事。
     孔汀筠女士,女,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任艾默生中
国公司高级业务总监、副总裁、总经理、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二)北京春晓金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北京春晓金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     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1 号 1101
法定代表人           韩越
注册资本             500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1MA006KJEXB

营业期限             2016 年 6 月 28 日至 2066 年 6 月 27 日
经营范围             技术推广服务;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策划;
                     会议服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
                     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
                     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
                     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三、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股权转让协议的当事人
     甲方(受让方):北京春晓金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4
    法定代表人:韩越
    乙方(转让方)(以下“乙方1”、“乙方2” 和“乙方3”合称
“乙方”)
    乙方1:朱胜英
    乙方2:孔汀筠
    乙方3:李东锋
    丙方(标的公司):天津盛鑫元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胜英
   (二)交易对价款及交易税费处理
    乙方同意将其合计持有的标的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
产”),以75,000万元(含税价款)的价格转让给甲方,甲方同意受让
标的资产。具体如下:
 序号        转让方        转让出资比例(%)   转让价格(万元)
   1         朱胜英                45.00           33,750
   2         孔汀筠                27.50           20,625
   3         李东锋                27.50           20,625
   合计                            100.00          75,000

    本次交易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由乙方依法各自承担。乙方应根据相
关法律规定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申报,并向甲方提供完税凭
证原件。
    因签署和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其他法定税费,各方应按照有关法
律各自承担,并履行相关义务。
    (三)付款条件和方式
    经甲方、乙方协商一致,甲方分三笔向乙方支付价款,具体安排
如下:
    1、在满足:(1)本协议生效;(2)九有股份复牌并按照有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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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在法定信息披露媒体就本次交易发布相关公告;
及(3)乙方及标的公司已向主管工商局提交本次股权转让工商变更
的申请文件,并向甲方提供相关文件的复印件的条件下,甲方应立即
(前述条件于当日下午15:00点之前成就的,甲方于当日支付对价款;
前述条件于当日下午15:00点之后成就的,甲方于次一工作日支付对
价款,以下各笔付款中所称的“立即”均适用该等约定)向乙方合计
支付第一笔股权转让价款30,000万元。
    2、在满足:(1)第一笔股权转让款支付后五个工作日内,标的
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份所设置的质押全部解除,并向甲方提供股
份质押解除手续的证明文件原件;(2)标的公司按照本协议第0条的
约定清理完毕其负债;及(3)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
经办理完毕,即标的公司100%股权已登记在甲方名下,且乙方向甲方
提供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工商局出具的
准予变更通知书原件、加盖工商局公章的本次变更的工商简档、本次
股权转让后标的公司持有的新的营业执照的条件下,甲方应立即向乙
方合计支付第二笔股权转让价款30,000万元。甲方支付第二笔股权转
让价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标的公司推荐的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
事及上市公司现有所有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除外)全部提出辞
职申请,且上市公司董事会就甲方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发出改选
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3、甲方向乙方支付完第二笔股权转让款,且乙方已就本次交易
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向甲方提供完整的完税凭证原件后十个工作日内,
甲方将第三笔股权转让款15,000万元支付至甲方和乙方之一朱胜英
共同开立的共管账户。在乙方配合甲方及标的公司改选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按章程规定召开关于董事、监事变更

                             6
的股东大会选举出新一届董事会及监事会成员后,甲方配合乙方解除
共管并立即向乙方合计支付第三笔股权转让款15,000万元。若乙方未
在甲方支付完第二笔股权转让款后十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完整的
完税凭证原件,则甲方有权就本次交易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需进行代
扣代缴,甲方有权在第三笔股权转让款15,000万元中扣除与本次交易
的个人所得税等额的价款后,再将剩余价款(以下称“扣税后的第三
笔股权转让款”)支付至甲方和乙方之一朱胜英共同开立的共管账户。
在前述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选举出新一届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条
件下,甲方配合乙方解除共管并立即向乙方支付扣税后的第三笔股权
转让款。共管期间,共管账户的利息由甲方享有,并在解除共管账户
当日支付至甲方账户。
    4、各方一致同意,甲方将第一笔股权转让款支付至乙方共同指
定的银行账户(该账户由乙方向甲方发送书面的付款指令确定),该
等款项专项用于标的公司向东方证券偿还相关借款并办理标的公司
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解除质押手续。若第一笔股权转让款不足以偿
还东方证券相关借款,不足部分由乙方之一朱胜英补足。
    5、各方一致同意,甲方在支付第二笔、第三笔股权转让款时,
仅需支付至乙方之一朱胜英提供的个人账户,乙方之间按照各自持有
标的公司股权的比例取得相应的对价,并由朱胜英向孔汀筠、李东锋
另行支付。各方确认,甲方向朱胜英提供的个人账户支付相应的对价
即为履行完毕相应的付款义务,乙方之间的款项支付、争议纠纷(如
有)等均与甲方无关。
    (四)过渡期安排
    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交割完成日止的期间为“过渡期”。
    交割日之前,标的公司的债权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公司在交

                              7
割日之前已经形成并已披露的债权债务,以及由于交割日之前的原因
导致的标的公司形成的负债及或有负债)全部由乙方按其各自持有标
的公司的股权比例承担,且朱胜英对此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过渡期内,乙方应对标的资产尽善良管理义务,保证持续拥有标
的资产的合法、完整的所有权以使其权属清晰、完整;确保标的资产
不存在司法冻结、不得为任何第三方设定质押或其他权益、不得将标
的资产再次出售给第三方;合理、谨慎地运营、管理标的资产和标的
公司及其子公司;不从事非正常的导致标的资产价值减损的行为。
    过渡期内,标的公司如决议或实施新的重大资产处置、利润分配、
重大借款/贷款、对外担保、重组、放弃债务追索权、长期股权投资、
股票或基金投资、合并、分立或收购交易、业务及组织机构调整、新
增负债、新增承诺等可能引发标的资产发生重大变化的决策,且该等
决策单笔或同类型事项累计涉及的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乙方及标的
公司须事先征求甲方的书面同意。
    过渡期内,上市公司发生本协议第0条约定的事项,且该等决策
单笔或同类型事项累计涉及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乙方及标的公
司须事先征求甲方的书面同意。
    本协议生效且甲方支付第一笔股权转让款后五个工作日内,乙方
及标的公司承诺办理完毕解除标的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质押的
全部手续。过渡期内,乙方及丙方不得在标的公司及上市公司的股权
上设置抵押、质押、留置等任何担保权益及其他影响甲方未来行使股
东权利的障碍,不得利用大股东地位在过渡期内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
东的利益。
    (五)标的公司债权债务清理方案
    债务清理方案:标的公司于交割完成日之前形成的全部负债(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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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乙方提供的财务报表,截至本协议签署日该等负债约为4亿元人民
币,具体以甲方聘请的会计师及双方确认的数据为准),由朱胜英于
甲方支付第二笔股权转让款之前负责清理完毕。具体安排如下:
    (1)由乙方提供标的公司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的债务情况明细,
该等明细需经甲方认可;
    (2)朱胜英或其指定第三方向标的公司债权人偿还相应的债务;
    (3)标的公司及乙方取得所有债权人关于认可标的公司债务清
单、标的公司所有债务均清偿完毕或由债权人豁免标的公司该等债务
的书面说明,并向甲方提供该等证明文件原件。
    乙方按照本条对标的公司负债的清理及甲方支付股权转让款,并
不意味着乙方已履行完毕本协议第3.1条和第5.2条约定的责任和义
务,也不代表甲方对乙方履行该等义务情况的确认。
    债权处置方案:标的公司于交割完成日之前形成的全部债权,自
交割完成日之日起,全部由乙方所有。
    乙方承诺,标的公司在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期间,标的公司、
上市公司在交割日前无任何账外负债、或有负债,否则自该等负债被
发现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或标的公司、上市公司足额
补偿,且该等补偿不以相关债权人提起权利主张为前提。
    (六)人员安排及管理交割
    甲方有权决定是否留用标的公司现有员工,若不再留用的,由乙
方负责妥善安置该等员工,员工安置费用及与解除劳动关系相关的赔
偿/补偿费用、违约金等由乙方承担,且由乙方之一朱胜英承担连带
责任。
    各方同意,交割完成日起一个月内,由标的公司推荐的上市公司
现任董事、监事及上市公司现有所有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除外)

                               9
全部辞职,并由甲方向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推荐新的董事、监事
候选人,按上市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等选举
董事会及监事会成员,同时聘请新的高级管理人员。
    各方同意,交割日后五个工作日内,乙方、丙方将标的公司的公
章、法人章、财务章等印鉴及相关资料移交甲方指定人员。
    (七)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各方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并经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
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八)违约责任
    本协议签署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履行本协议项
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保
证或承诺,均构成其违约,应按照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
责任;违约一方应当赔偿非违约方由此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导致甲方无法受让目标股权或无法登
记为目标股权所有人或无法通过盛鑫元通持有上市公司19.06%的股
权,则如甲方已经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乙方应当立即退还甲方股权转
让款,并按照本协议股权转让价款总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但
由于监管部门原因导致本次股权转让无法完成的情形除外。若因监管
部门原因导致本次股权转让无法完成的,任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对
于各方已经履行了相关义务的,应当予以恢复原状,乙方应于本协议
解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的款项及共管账户的款项
(如有)。
    如乙方违反本协议导致甲方受让标的资产或登记为标的资产所
有人后,其股东权利受到限制或发生损失,则乙方应当首先补偿甲方
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再按照本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款总额的20%

                             10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若上市公司存在违反本协议第5.2.10条约定的承诺事项,在交割
日之前发现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对于各方已经履行了相关义务
的,应当予以恢复原状,乙方应于本协议解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
还甲方已经支付的款项及共管账户的款项(如有),并赔偿甲方实际
损失;在交割日之后发现的,乙方需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并向甲方支
付股权转让总价款20%的违约金。
    过渡期内,若乙方、丙方违反本协议第三条的约定,在标的公司
及上市公司的股权上设置抵押、质押、留置等任何担保权益及其他影
响甲方未来行使股东权利的障碍的,在交割日之前发现的,甲方有权
解除本协议,对于各方已经履行了相关义务的,应当予以恢复原状,
乙方应于本协议解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的款项及
共管账户的款项(如有),并赔偿甲方实际损失;在交割日之后发现
的,乙方应自发现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排除妨害,即解除标的公司、
上市公司股权上设置的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权益及/或其他影响
甲方行使股东权利的障碍,同时乙方需赔偿甲方实际损失;自发现之
日起十个工作日乙方未能排除妨害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对于各
方已经履行了相关义务的,应当予以恢复原状,同时乙方需赔偿甲方
实际损失并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总价款20%的违约金,乙方之一朱胜
英对此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若乙方、丙方未能在第一笔股权转让款支付后十个工作日内解除
标的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设置的质押,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对于各方已经履行了相关义务的,应当予以恢复原状,乙方应于本协
议解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的款项及共管账户的款
项(如有)、赔偿甲方实际损失并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总价款20%的违

                                11
约金。
    如甲方原因发生应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但未支付的情形,则每逾期
一日甲方应按照股权转让价款总额的万分之三向乙方支付延迟给付
违约金。逾期支付股权转让款超过10个工作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
议,若乙方解除本协议,则对于各方已经履行了相关义务的,应当予
以恢复原状,乙方应于本协议解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甲方已经
支付的款项及共管账户的款项(如有),甲方应赔偿乙方实际损失并
承担股权转让总价款20%的违约金。
    (九)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签署、效力、履行、解释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
    凡因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争取以
友好协商方式迅速解决。若协商未能解决时,通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北京。
    四、受让方资金来源说明
    春晓金控本次受让盛鑫元通 100%股权的资金全部来源于自有资
金或自筹资金,且春晓金控承诺该等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直接或间
接来源于九有股份及其关联方的情形,不存在与九有股份进行资产置
换或者其他交易取得资金的情形,亦不存在利用本次收购的股份向银
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并用于支付本次收购价款的情形。本次收
购的资金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
    五、有关承诺
    针对本次权益变动,春晓金控及其实际控制人作出如下承诺:
   在本次权益变动后的未来 60 个月内,不减持其已在上市公司拥有
的权益,亦不策划除注入春晓金控及其实际控制人和大股东所控制的
资产以外的借壳上市等导致九有股份实际控制人变更的事项。

                               12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春晓金控及其实际控制
人没有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明确计划。若后续
拟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春晓金控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
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 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的后续计划
    根据春晓金控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
书”),春晓金控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的后续计划如下:
    1、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 12 个月内,春晓金控没有改变上市公司
现有主营业务的计划或方案。若今后春晓金控明确提出有关计划或建
议,春晓金控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
相关批准程序取得有权机构必要的批准同意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
义务。
     2、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春晓金控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筹划
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
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如果今后根
据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届时需要筹划相关事项,春晓金控将严格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3、春晓金控将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及《股权转让协议》的相关约定,向上市公司推荐合格的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进行董事会、监事会的选举,并由董事会决定聘任高级管
理人员。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春晓金控尚未明确其所推荐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具体人选。
   4、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春晓金控没有提出修改上市公司《公

                              13
司章程》的计划。若今后春晓金控提出上述计划或建议,春晓金控将
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春晓金控没有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
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
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春晓金控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6、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春晓金控没有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
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调整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
要进行相应调整,春晓金控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
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7、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前述计划外,春晓金控没有在本次
权益变动完成后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机构作出重大影响的其他计
划。
    七、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未发生变化,仍为盛鑫元
通;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由朱胜英女士、李东锋先生、孔汀筠女士变
更为春晓金控,上市公司最终实际控制人为韩越。根据春晓金控编制
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春晓金控及实际控制人承诺本次权益变
动完成后,保证与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
相互独立,保证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不会对上市公司的独
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八、所涉及后续事项
    上述股权转让涉及的权益变动情况详见同日披露的《详式权益变
动报告书》和《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经上市公司申请,上市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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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自 2017 年 8 月 28 日起继续停牌,详见上市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
公司股票继续停牌的公告》(公司临 2017-079 号公告)。
    上市公司将充分关注上述事项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
市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上市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
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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