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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九有股份: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17-09-30  

						             国浩律师 (上 海 )事 务所




                                       关于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

           ⒛ 17年 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



地址 :上 海市静 安区北京西路 %8号 嘉地 中心 zsˉ 25层                               邮编 :200M1
    电话   :(+86)(21)5zs4“               调        传 真   :(+86)(21)5⒛             4“ 90
               电 子 信   箱   :grand钊        、   h@grandaⅡ       。com。   cn

                  网 ±lL:     http:/`螂            .grandaIl。 com。 cn




                               二○一七年九月
国浩律师 (上 海 )事 务所                       九有股份 2017年 第 二 次 临时股 东大会法律 意见书



                             国浩律师 (上 海 )事 务所

                            关于深圳九有 股份有限公司
                           ⒛ 17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 :深 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
                                            “    ”
      国浩律师 (上 海 )事 务所 (以 下简称 本所 )接 受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 “公司 ”)委 托 ,指 派李鹏律师 、王伟建律师 (以 下简称 “本所律师 ”)
                                                    “              ”
出席公司 ⒛ 17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 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本所律师
                                              “       ”
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法 》(以 下简称 《证券法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公司
                 “          ”                                       “
法》(以 下简称 《公司法》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 下简称 《股东大会
        ”
规则 》 )等 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章
                 “             ”
程》(以 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 规定 ,就 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 问题 出
具 《国浩律师 (上 海 )事 务所关于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 ⒛ 17年 第二次临时股
                                 “            ”
东大会之法律 意见书》(以 下简称 本法律 意见书 )。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 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
了审查 ,查 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 ,并 对有关问
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 目的使用 ,不 得用作其他 目的 。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 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
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 、本 次股 东大会 召集 、 召开 的程序

     1、   本 次股 东大会 的召集

     经 本 所律 师核 查 ,公 司本 次股 东大会 是 由 ⒛ 17年 9月 13日 召开 的公 司第七
届董事会第 六 次会 议提 议 召开 ,公 司董事会 负责召集 。公 司董事会 于 ⒛ 17年 9
月 14日 分别在 《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券报 》和上海证券 交 易所 官方 网站 上 以
公 告形 式刊 登 了关 于 召开本 次股 东大会 的通 知 ,公 告 了本 次股 东大会 的召开 时
国浩律师 (上 海 )事 务所                                                                    九有股份 ⒛ 17年 第 二 次 临时股 东大会法律 意见书


间、地 点、股权登记 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式和参与网络
投票的投票程序等 内容 。

          2、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⒛ 17年 9月 29日 (星 期五 )下 午                                                      13∶   30在 北京嘉里大酒店
会议室召开 ,会 议由董事郭连颇主持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当   日 上   午   ⒐   159∶ 25,9∶ 30ˉ   11∶   30,下   午   13∶ OO-15∶   OO;

通过互联 网投票平 台进 行 网络投票 的时 间为股 东大会 召开 当 日 ⒐15-15∶ OO。 会 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与本 次股 东大会通知 的 内容 一 致 。

          本所律 师认为 ,本 次股 东大会 召开 的实 际时 间 、地 点 、方式 、审议 的议案与
股 东大会通 知 一 致 ,本 次股 东大会 的召集 、召开程序 符合 《公 司法 》、《股 东大会
规 则 》等法律 、法 规和规 范性法律文件 以及 《公 司章程 》 的规 定 。



          二 、本次股东大会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股东代表及其他人员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 ,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共计                            4人 ,合 计持有公司股份                              101,” 7,们 4股 ,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19.06%。


          出席 现场会 议 的股 东及股 东代表均为 于 ⒛ 17年 9月 ” 日下午交 易结束 后在
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责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登记 在 册 的公 司股 东 或 以中 面 形 式
委托 的代 理人 。

          出席现场会 议人 员 除 上述 股 东及股 东代 表外 ,还 包 括 公 司董事 、监 事 、高级
管 理人 员 、 公 司聘 请 的律 师及董事会认 可 的其他 人 员 。

          2、        参加 网络投票 的股 东

          根据 上证 所 信 息 网络有 限公 司提供 的统计数据 ,参 加本 次股 东大会 网络投票
的股 东共计 33人 ,合 计 持有 公 司股份 6,810,149股                                                     ,占 公 司股份 总 数 的 1,28%。

          以上通 过 网络投票系 统进 行投票 的股 东 资格 ,由 网络投票系 统提供机 构 上证
所信 息 网络有 限公 司验 证 其 身份 。

          3、        本 次股 东大会 的召集 人

          本 次股 东大会 由公 司董事会 召集 。
国浩律师 (上 海 )事 务所                          九有股份 ⒛17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身份证 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
及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 ,本 所律师认为 ,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或
股东代 理人 )均 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可 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并行使表决权 ;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 ,由 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
公司验证其身份 ;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



     三 、本 次股 东大会 的表 决程序

       出席 本 次股 东大 会 现场 会 议 的股 东及 股 东代 表 就通 知 中列 明 的审议事 项进
行 了表 决 ,现 场会 议表 决结束 后 ,按 《公 司章程 》规 定 的程序进 行计 票 、监 票 。

       网络投票 结束 后 ,公 司根据 上证 所信 息 网络有 限公 司提供 的投票数 据 ,合 并
统计现场 投票和 网络投 票 的表 决结果 ,并 当场 宣布 本 次股 东大会表 决结果 。

     本 次股 东大会 审议通过 如 下议案 并形成 《深圳 九有股份 有 限公 司 ⒛ 17年 第
二 次 临时股 东大会 决议 》     :




       1、   《关 于继续 为控股 子 公 司深圳 博 立 信 科技有 限公 司提 供担保 的议案 》 ;




     2、     《关 于公 司补 选董事 的议案 》
                                           ;




     3、     《关 于公 司补 选监事 的议案 》。

     本所 律 师认为 ,本 次股 东大会 就会议通 知 中列 明的事项 以现场 投票和 网络投
票相 结合 的方 式进 行 了表 决 ,并 当场 宣 布表 决结果 。根 据表 决结果 ,前 述议案获
得 了出席会 议股 东 、股 东代表及 参加 网络投票股 东 的有 效表 决通 过 。会 议 的表 决
程序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公 司章程 》 的规定 ,表 决结果合法有 效 。




       四 、 结 论意见

       综 上 所述 ,本 所律 师认为 :公 司本 次股 东大会 的召集和 召开程 序符合 《证 券
法 》、《公 司法 》、《股 东大会规 则 》和 《公 司章程 》的有 关规 定 ,出 席本 次股 东大
会 的人 员 资格及 召集 人 资格 均 合 法有 效 ;本 次股 东 大会 的表 决程 序 符 合 《证 券
法 》、《公 司法 》、《股 东大会规 则 》和 《公 司章程 》的有 关规 定 ,表 决 结果合法有
效。
国浩律师 (上 海 )事 务所                九有股份 zO】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 页无正文 ,为 《国浩律师 (上 海 )事 务所关于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 ⒛17年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 章页 )




                                             经办律 师   :




                黄宁 宁                                            李 鹏




                                                      )D'l+ qErl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