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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九有股份:涉及诉讼的公告2018-11-21  

						       证券代码:600462               证券简称:九有股份           编号:临 2018-059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37,955,101.27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
  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受理情况
        近日,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起诉状及深圳市南
  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山区法院”)的传票和应诉通知书,具体说明如下:
序号       案号     受理机   起诉方       被起诉方        案由         诉讼金额        目前进展
                      构
 1      (2018)    南山区   浙 商 银   深圳市润泰供     金融借   人      民      币   尚未开庭
        粤 0305     法院     行 股 份   应链管理有限     款合同   37,955,101.27
        民    初             有 限公    公司、高伟、杨   纠纷     元
        22001 号             司 深 圳   学强、蔡昌富、
                             分行       深圳九有股份
                                        有限公司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一:深圳市润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二:高伟
        被告三:杨学强
        被告四:蔡昌富
        被告五: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


                                              1
    2、案件审理: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3、案件基本情况:
    2017 年 9 月 18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编号为 584013621700009 号《贸易融
资业务总协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一提供的贸易融资额度在原告给予被告
一的综合授信额度以内,贸易融资额度的有效期限至 2018 年 8 月 23 日止。同日,
为了确保《贸易融资业务总协议》能够切实履行,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与原
告签订了编号为(584013)浙商银高保字(2017)第 00069 号《最高额保证合同》,
被告五同原告签订了编号为(584013)浙商银高保字(2017)第 00016 号《最高
额保证合同》,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一向原告申请开立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原告审查后,
作出了两份《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金额分别为 300 万美元和 550 万美元,
到期日分别为 2018 年 9 月 19 日、2018 年 9 月 26 日,原告已于信用证到期日进
行了承兑,承兑金额分别为 300 万美元和 550 万美元,在扣除被告一在原告保证
金后垫款金额分别为美元 1,902,472.07 元、美元 3,558,893.20 元。2018 年 10
月 17 日,原告扣除被告一账户余额美元 68,125.82 元,原告垫款余额分别为美
元 1,834,346.55 元、美元 3,558,893.20 元,即人民币数额为 37,358,969.67 元
(暂按 2018 年 10 月 17 日汇率计算,5,393,239.45*6.927=37,358,969.67 元)。
另根据《开证申请人承诺书)的约定,原告垫付后可向被告一收取垫付款项的逾
期利息和复利,逾期利率为 30%,原告综合考虑后,缩减为年化利率 24%。
    原告垫款后,被告一未按时偿还,被告一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
求被告偿还全部应付款项及承担违约责任。
    依据原告与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就被告一的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
保证责任。
    原告已经向南山区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南山区法院已经依法受理,案号
为(2018)粤 0305 财保 349 号。
    4、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款项本金美元 5,393,239.45 元,即人民币
数额为 37,358,969.67 元(暂按 2018 年 10 月 17 日汇率计算,5,393,239.45*
6.927=37,358,969.67 元)。
                                     2
   (2)判令被告一偿还利息美元 85,337.32 元,即人民币数额为 591,131.60
万元(暂按照 2018 年 10 月 17 日汇率计算,85,337.32*6.927=591,131.60 元,
以垫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24%计算,自垫款之日起,暂计至 2018 年 10 月
17 日,计算至被告一还清原告全部款项之日止)。
   (3)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就被告一的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
   (4)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 5000 元、公告费、律师费等为
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
    以上请求合计金额为人民币 37,955,101.27 元。
    三、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公司已分别收到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市英锐恩科技有限公
司起诉状(详见公司临 2018-048 公告、公司临 2018-049 公告、公司临 2018-058
公告)和北京银行诉讼民事裁定书及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通知书(详见公司临
2018-055 公告)。截止本公告日,公司累计被诉讼金额美金 12,695,872.83 元及人
民币 96,560,205.17 元。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
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判决为准。公司将根据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
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传票和应诉通知书;
    2、起诉状。
    特此公告。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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