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九有:涉及诉讼的公告2019-03-27
证券代码:600462 证券简称:ST 九有 编号:临 2019-018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140,481,337.12 元(扣除保证金后的金额)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影
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受理情况
近日,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起诉状及深圳市中级
人民法院签发的传票和应诉通知书,具体说明如下:
序号 案号 受理机构 起诉方 被起诉方 案由 诉讼金额 目前进展
1 ( 2018 ) 深圳市中 中国建设银 深圳市润泰供应链管 金融借 人 民 币 尚未开庭
粤 03 民初 级人民法 行股份有限 理有限公司、深圳九 款合同 140,481,33
3469 号 院 公司深圳市 有股份有限公司、深 纠纷 7.12 元
分行 圳市优链企业服务有
限公司、寿宁润泰基
业投资合伙企业、高
伟、蔡昌富、杨学强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被告一:深圳市润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深圳市优链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四:寿宁润泰基业投资合伙企业
被告五:高伟
被告六:蔡昌富
被告七:杨学强
1
2、案件审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3、案件基本情况:
2018 年 1 月 10 日,原告与被告一双方签订了编号为借 2017 综 35212 福田的《授
信额度合同》等额度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一提供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贰
亿肆仟万元整的授信总额度,额度有效期自 2018 年 1 月 10 日至 2019 年 1 月 9 日,
其中:
(1)保证额度人民币伍仟伍佰万元整;
(2)进出口贸易融资额度等值人民币壹亿捌仟伍佰万元整,其中包括以下分项
额度:信托收据额度为等值人民币壹亿肆仟万元整,可用于办理信用证项下的信托
收据贷款、非信用证项下的信托收据贷款、开立乙方不能完全控制可控货权的即期
信用证、开立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票据保付、委托付款;出口退税融资额度为
等值人民币肆仟伍佰万元整,用于办理“融税通”业务。
被告一在上述 1、2 两项分项额度项下授信本金余额合计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
币贰亿肆仟万元整。
为担保被告一在额度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原告先后与被告一签订了编号为抵
2017 综 35212 福田的《额度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及编号为质 2017 综 35212 福田的
《出口退税托管账户最高额质押合同》及编号为质协 2017 综 35212 福田《质押登
记协议》,与被告二签订了编号为保 2017 综 35212 福田-5 的《额度保证合同》,
与被告三签订了编号为保 2017 综 35212 福田-4《额度保证合同》,与被告四签订
了编号为保 2017 综 35212 福田-6《额度保证合同》,与被告五签订了编号为保 2017
综 35212 福田-1《自然人额度保证合同》,与被告六签订了编号为保 2017 综 35212
福田-2《自然人额度保证合同》,与被告七签订了编号为保 2017 综 35212 福田《自
然人额度保证合同》。由被告一以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国通大厦主楼第
25 层的房产(深房地字第 3000739808 号)为被告一在额度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
供抵押担保,被告一以出口退税账户内已有及未来将有的资金为被告一在额度合同
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质押担保,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
七共同为被告一在额度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额度合同及担保合同生效后,原告依被告一的申请,于 2018 年 3 月 16 日和 5
月 4 日分别发放贷款人民币 3251.6 万元、1246.4 万元;进口项下海外代付融资共
计六笔。截至 2018 年 9 月 17 日,被告一在额度合同项下欠款情况如下(未扣除保
证金金额人民币 43,540,000 元):
序 业务品种 币种 贷款金额 贷款余额 发放日 到期日 贷款利率
2
号 (元) (元)
1 出口退税权利 人民 32,516,000 32,516,000 2018-03-16 2018-09-12 提款日基准利
质押贷款 币 率上浮 40%
2 出口退税权利 人民 12,464,000 9,923,617 2018-05-04 2018-10-31 提款日基准利
质押贷款 币 率上浮 45%
3 进口项下海外 美元 1,900,000 1,900,000 2018-07-26 2018-10-24 LIBOR+300BPS
代付融资
4 进口项下海外 美元 2,900,000 2,900,000 2018-07-24 2018-10-19 LIBOR+300BPS
代付融资
5 进口项下海外 美元 3,900,000 3,900,000 2018-08-02 2018-10-31 LIBOR+300BPS
代付融资
6 进口项下海外 美元 4,200,000 4,200,000 2018-08-07 2018-11-05 LIBOR+300BPS
代付融资
7 进口项下海外 美元 3,950,000 3,950,000 2018-08-09 2018-11-07 LIBOR+300BPS
代付融资
8 进口项下海外 美元 3,500,000 3,500,000 2018-08-14 2018-11-09 LIBOR+300BPS
代付融资
被告一未能按期偿还债务,其他被告也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担保义务。
4、诉讼请求:
(1)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清偿截至 2018 年 9 月 17 日扣除保证金后的欠款本息人
民币 140,481,337.12 元以及 2018 年 9 月 18 日至实际清偿日按合同约定和人民银
行规定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
(2)被告一以其提供的抵押财产(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编号为抵 2017 综 35212
福田的《额度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有权依
法处置抵押财产并就处置价款优先受偿。
(3)被告一以出口退税账户内已有及未来将有的资金(详见原告与被告一签订
的《出口退税托管账户最高额质押合同》)为被告债务提供质押担保,原告有权以
出口退税账户内的前述资金优先受偿。
(4)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
连带保证责任。
(5)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连带承担本
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执行费等)及原告为实
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
三、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公司已分别收到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深圳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市英锐恩科技有限公司浙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市艾邦微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分行、深圳市创新科汇电子有限公司起诉状 (详见公司临 2018-048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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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临 2018-049 公告、公司临 2018-058 公告、公司临 2018-059 公告、公司临
2018-061 公告、公司临 2018-063 公告、公司临 2019-016 公告)和北京银行诉
讼民事裁定书及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通知书(详见公司临 2018-055 公告)。截
止本公告日,公司累计被诉讼或仲裁金额美金 12,695,872.83 元及人民币
237,384,256.28 元。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
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传票、应诉通知书;
2、起诉状。
特此公告。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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