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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九有:关于公司因股权转让纠纷涉及诉讼进展公告2019-06-25  

						 证券代码:600462           证券简称:*ST 九有          编号:临 2019-041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因股权转让纠纷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因股权转让纠纷涉及诉讼,公司部分财产被查封、冻结。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目前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8008.84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无法准
确判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诉讼案件情况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寿宁润宏茂科技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寿宁润坤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寿宁润丰恒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寿宁润源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四家公司涉及股权转让
纠纷一案,涉及金额 8008.84 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19 日
发布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的《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020)。
    二、案件进展情况
    2019 年 6 月 24 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
中院”)民事裁定书([2019] 粤 03 民初 628 号)、《查封通知书》([2019] 粤
03 民初 628 号),公司部分财产被查封、冻结。具体情况如下:
    1、民事裁定书内容
    原告寿宁润宏茂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寿宁润坤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寿宁润丰恒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寿宁润源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快)诉被告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盛鑫元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高伟、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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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强、蔡昌富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人寿宁润宏茂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寿宁润坤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寿宁润丰恒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寿宁润源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 2019 年 4 月 23 日向深圳中院申请财产保
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公司名下价值 80,088,400 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中国大
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了编号为
ASHZ001Z0119Q000734L 保单保函,为申请人的本案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至担
保查封的财产解封之日止)。
       深圳中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寿宁润宏茂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寿宁润
坤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寿宁润丰恒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寿宁润
源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
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公司名下的财产,以 80,088,400 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 5,000 元,由申请人寿宁润宏茂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寿宁
润坤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寿宁润丰恒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寿宁
润源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
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2、查封通知书内容
       原告寿宁润宏茂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寿宁润坤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寿宁润丰恒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寿宁润源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快)诉被告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盛鑫元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高伟、杨
学强、蔡昌富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深圳中院根据(2019)粤 03 民初 628 号民事
裁定书,以 80,088,400 元为限,查封了被告公司名下的下列财产:
       (1)冻结被告公司名下的下列股权:
序号             被持股的公告                 查控结果                   期限
  1      深圳博立信科技有限公司         已冻结 70%股权        三年,自 2019 年 5 月 16 日
  2      深圳市润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已冻结 51%股权        至 2022 年 5 月 15 日
  3      深圳九有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     已冻结 31.7256%股权   三年,自 2019 年 6 月 12 日
                                                              至 2022 年 6 月 11 日
       (2)冻结被告公司于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开立的银行账户
442**************293 内的存款,冻结结果为:已作第 3 顺位轮候冻结,实际冻
                                          2
结金额为 0 元,期限自 2019 年 5 月 13 日至 2020 年 5 月 12 日。备注:(2019)粤
03 执保 238 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规定》,
需申请延长期限的,应根据财产的种类,每次于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书
面申请,否则由此而导致财产被解除强制措施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上述查封、冻结、扣押行为属于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执行时应同时提交本
通知书复印件。
    三、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公司目前尚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
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本案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
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传票;
    2、民事裁定书、查封通知书。
    特此公告。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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