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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九有: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2019-08-29  

						    证券代码:600462              证券简称:*ST 九有            编号:临 2019-049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
                        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一、诉讼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二、仲
   裁已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诉讼被告、二、仲裁被告。
             涉案的金额:一、诉讼人民币 161,058.40 元;二、仲裁人民币 93,167.40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诉讼及仲裁都尚未开庭审理,
   尚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及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诉讼情况
        一、本次诉讼受理情况
        近日,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博立信
   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立信”)收到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签发的传票和
   应诉通知书,具体说明如下:
序号    案号        受理机构         起诉方       被起诉方     案由   诉讼金额     目前进展
  1  ( 2019 )   江西省信丰县   江西兴邦光电   博立信       买卖合   人 民 币   尚未开庭
     赣 0722 民   人民法院       股份有限公司                同纠纷   161,058.
     初 2323 号                                                       40 元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江西兴邦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博立信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
        2、案件审理: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3、案件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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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在原告处购买镜头组件,约定付款方式为票后月结 30 天;原告按约定
   向被告交付了货物,经双方结算,其中 2019 年 4 月份货款 94,610.40 元、5 月份
   货款 20,664.10 元、6 月份货款 39,783.90 元,原告亦向被告开据了对应金额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至今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
   155,058.40 元。原告为本案诉讼,委托江西海融(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支
   付了律师费人民币 6,000 元。
        4、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付原告货款人民币 155,058.40 元及自起诉之日起按
   月利率 2%计算利息至付清款之日止;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人民币 6,000 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仲裁情况
        一、本次仲裁的受理情况
        近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博立信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的仲裁申请及书仲裁通知
   书[(2019)深国仲受 3451 号-4],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案号         受理机构        起诉方     被起诉方   仲裁事由   诉讼金额     目前进展
  1  ( 2019 )   深圳国际仲裁   深圳市华峥科   博立信     买卖合同   人 民 币   尚未开庭
     深国仲受     院             技有限公司                纠纷       93,167.4
     3451 号                                                          0元
        二、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1、申请人:深圳市华峥科技有限公司
        2、被申请人:博立信
        3、基本案情: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申请人自 2017 年 1 月至 2019
   年 4 月期间向申请人采购大量不同规格型号的 FPC 物料,申请人按被申请人的采
   购需求完成供货,但被申请人却一直严重拖欠申请人 2017 年 1 月、2019 年 1 月
   至 5 月期间的到期货款。截止目前,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货款金额总计 85,167.40
   元。
        三、仲裁请求
        1、请求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货款 85,167.40 元及利息(自申请仲裁
   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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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请求被申请人承担律师费 8,000 元;
    3、请求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保全费。
   (三)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诉讼及仲裁都尚未开庭,公司目前尚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及仲裁对公司
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及仲裁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传票、起诉状;
    2、仲裁申请书及仲裁通知书。
     特此公告。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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