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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九有:关于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2019-09-10  

						 证券代码:600462            证券简称:*ST 九有           编号:临 2019-051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审理终结。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 7,332,272.83 美元(按 2018 年 9 月 18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
的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中间价折算为等值人民币)及利息(2018 年 9 月 18 日之后的
逾期利息数额亦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中间价折算成等值人民
币)。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
事项》等相关规定,并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 2018 年度对本次诉讼案件计提了
部分预计负债。鉴于本次诉讼案件法院尚未执行,公司目前尚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
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诉讼案件情况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
圳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涉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涉案金额 7,332,272.83
美元及利息。(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3 日发布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深圳九有股份有限
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8-048)。
    二、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田法院”)签发
的民事判决书([2018] 粤 0304 民初 40684 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福田法院认为,原告光大银行与被告深圳市润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润泰供应链”)签订的《综合授信协议》、《贸易融资综合授信协议》; 光大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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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被告公司、高伟、杨学强、蔡昌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等均系各方当事人
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应恪守约
定。光大银行已依约履行贷款义务。合同履行期间,被告润泰供应链发生巨额逾期
贷款、润泰供应链未正常运营等情形足以证实被告润泰供应链正在或即将遭受重大
经营困难或风险,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光大银行有权请求宣布授信协议项下两笔
授信款项立即到期,被告润泰供应链应向光大银行偿还两笔贷款本金 340 万美元、
390 万美元及相应利息。截至 2018 年 9 月 17 日利息分别为 17,000 美元、15,272.83
美元,之后逾期利息应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逾期贷款利率 4.5%、3.99%分别计至实际
结清之日止。
    被告公司、高伟、杨学强、蔡昌富作为上述授信协议的保证人,应对被告润泰
供应链案涉授信协议项下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
权向被告润泰供应链追偿。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
如下:
    1、被告润泰供应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光大银行支付贷款本金
340 万美元及利息(利息计至 2018 年 9 月 17 日为 17,000 美元,此后的利息以尚欠本
金为基数,按年利率 4.5%计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2、被告润泰供应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光大银行支付贷款本金
390 万美元及利息(利息计至 2018 年 9 月 17 日为 15,272.83 美元,此后利息以尚欠
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 3.99%计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上述第 1、2 项贷款本金及利息截至 2018 年 9 月 17 日合计为 7,332,272.83 美
元,根据 2018 年 9 月 18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中间价将
7,332,272.83 美元折算为等值人民币;2018 年 9 月 18 日之后的逾期利息数额亦按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中间价折算成等值人民币,以还款时还款
当日的汇率中间价为准;
    3、被告公司、被告高伟、被告杨学强、被告蔡昌富对被告润泰供应链上述第 1、
2 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润泰供应链追
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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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293,128 元(原告已预交),由五被告负担;保全费人民
币 5,000 元(原告已预交),由五被告负担。本院退回原告人民币 298,128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
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
在收到上诉费缴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
撤回上诉处理。
    三、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等相关规定,并基于谨慎性原则,公
司已在 2018 年度对本次诉讼案件计提了部分预计负债。鉴于本次诉讼案件法院尚未
执行,公司目前尚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
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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