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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九有:关于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2019-09-11  

						 证券代码:600462           证券简称:*ST 九有          编号:临 2019-052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审理终结。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 4,283,413 美元(其中:2,431,134 美元按 2018 年 10 月 18
日、1,852,279 美元按 2018 年 10 月 24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
中间价折算为等值人民币)及利息(以 4,283,413 美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7.2%计至
债务清偿之日止,利息数额亦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中间价折
算成等值人民币)。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
事项》等相关规定,并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 2018 年度对本次诉讼案件计提了
部分预计负债。鉴于本次诉讼案件法院尚未执行,公司目前尚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
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诉讼案件情况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
行(以下简称“杭州银行”)涉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涉案金额 5,363,600 美
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3 日发布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涉及
诉讼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8-048)。
    二、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田法院”)签发
的民事判决书([2018] 粤 0304 民初 36511 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福田法院认为,原告杭州银行与被告深圳市润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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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称“润泰供应链”)签订的《综合授信额度合同》、《进口贸易融资合同》等;原告
杭州银行与被告公司、高伟、杨学强、蔡昌富之间《最高额保证合同》、《融资担保
书》等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
法有效,各方应恪守约定。原告杭州银行已依约履行进口代付义务。现《进口贸易
融资合同》项下融资期限已届满,被告润泰供应链未能向原告杭州银行清偿融资代
付款项本息(因逾期已转为贷款本金),应依据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杭州银行予以清偿。
原告杭州银行并有权自逾期之日起以尚欠融资本息为基数按约定的逾期利率向被告
润泰供应链计收逾期利息至债务清偿之日止。另外,《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履行期限
已届满,原告杭州银行主张终止该合同的履行已无必要,本院不子支持。
    被告公司、高伟、杨学强、蔡昌富作为上述授信协议的保证人,应对被告润泰
供应链案涉授信协议项下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贵任后,有
权向被告润泰供应链追偿。
    原告杭州银行申请撤回其诉讼请求第 4 项,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
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ー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
如下:
    1、被告润泰供应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银行支付贷款本金
2,431,134 美元(根据 2018 年 10 月 18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中
间价将 2,431,134 美元折算为等值人民币)及利息(以 2,431,134 美元为基数,按年
利率 7.2%计至债务清偿之日止,利息数额亦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的
汇率中间价折算成等值人民币,以还款时还款当日的汇率中间价为准);
    2、被告润泰供应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银行支付贷款本金
1,852,279 美元(根据 2018 年 10 月 24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中
间价将 1,852,279 美元折算为等值人民币 )及利息(以 1,852,279 美元为基数,按年
利率 7.2%计至债务清偿之日止,利息数额亦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的
汇率中间价折算成等值人民币,以还款时还款当日的汇率中间价为准);
    3、被告公司、被告高伟、被告杨学强、被告蔡昌富对被告润泰供应链上述第 1、
2 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润泰供应链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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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 案 案 件 受 理 费 人 民 币 189,212 元 ( 原 告 杭 州 银 行 已 预 交 受 理 费 人 民 币
225,471.12 元,因原告杭州银行减少诉讼请求金额,故受理费金额相应减少为人民币
189,212 元 ),由五被告负担;保全费人民币 5,000 元(原告杭州银行已预交),由五
被告负担,本院退回原告杭州银行人民币 230,471.12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
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
在收到上诉费缴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
撤回上诉处理。
    三、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等相关规定,并基于谨慎性原则,公
司已在 2018 年度对本次诉讼案件计提了部分预计负债。鉴于本次诉讼案件法院尚未
执行,公司目前尚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
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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