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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九有: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2019-12-21  

						 证券代码:600462          证券简称:*ST 九有          编号:临 2019-083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审理终结。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87,331.90 元(以 81,331.9 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
银行同期同类型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 2018 年 9 月 6 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
润无影响。


    一、诉讼案件情况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九有股份”)与深圳市英锐
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锐恩”)涉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涉案金额人民
币 89,831.90 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14 日发布在《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深圳九有
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8-058)。
    二、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田法院”)签
发的民事判决书([2018] 粤 0304 民初 40632 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福田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深圳市润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
泰供应链”)存在合法有效的委托合同关系,原告作为委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
托合同。因此原告关于解除合同的请求。福田法院依法支持。原告主张的久款
81,331.9 元,有润泰供应链出具的欠款证明为证,福田法院予以确认。原告请求
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型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福
田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利息统一从原告最后一笔付款日,即 2018 年 9 月 6 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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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原告请求的律师费系润泰供应链未能偿还欠款导致,且有合同依据,福田
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请求的保全担保费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且不属于必
须发生的费用,福田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被告润泰供应链经福田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
抗辩与质证的权利。
    关于被告九有公司、寿宁润泰基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寿
宁润泰”)的股东责任。福田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
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
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
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
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
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
担举证责任。”因此原告主张被告九有公司、寿宁润泰未足额出资,考虑到双方
当事人对证据的接近程度及取得证据的难易等因素,在作为债权人的原告处于信
息劣势而存在举证困难的情况下,根据上述规定,在公平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时、
债权人应当提供足以令人产生合理怀疑的证据。本案中,原告未提交任何用以证
明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证据。由于原告证据并未能达到令人产生合理怀疑的程
度,不具备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前提。综上,原告主张被告九有公司、寿宁
润泰存在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因证据不足,福田法院均不予支持。
    关于九有公司超过举证期限提交证据的问题。福田法院认为,当事人因故意
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
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
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本案中,被告九有公司、寿宁润泰无需承担责任,系
因为原告未提交任何用以证明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证据,而非福田法院采信了九有
公司逾期提交的证据。福田法院并未对九有公司逾期提交的工商内档作出认定与
否的结论。因此无需对被告九有公司予以训诫或罚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第四百一十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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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判决如下:
    1、解除原告英锐恩与被告润泰供应链签署的涉案《供应链服务协议》;
    2、被告润泰供应链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英锐恩支
付欠款 81,331.9 元及利息(以 81,331.9 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型
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 2018 年 9 月 6 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3、被告润泰供应链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英锐恩支
付律师费 6,000 元;
    4、驳回原告英锐恩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 2,046 元、财产保全费 920 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润泰
供应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福田法院交上诉状,并
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
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
诉处理。
    三、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无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
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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