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ST九有:关于公司大股东涉及诉讼的公告2020-01-21  

						 证券代码:600462          证券简称:*ST 九有         编号:临 2020-006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大股东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审理终结。
       大股东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155,587,854.09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公司大股东涉及的诉讼事项
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各项工作不会造成不利影响,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
因公司大股东股权已全部冻结,目前不会对公司的控制权产生影响。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大股东天津盛
鑫元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盛鑫")转发的通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
院(以下简称“深中法院”)送至天津盛鑫的关于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件的《民
事判决书》[(2019)粤 03 民初 146 号]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大股东涉及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案号:(2019)粤 03 民初 146 号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联储证券”)
    2、被告:天津盛鑫、北京春晓金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春
晓”)、石河子春晓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河子春晓”)、北京
春晓致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晓致信”)、韩越。
    (三)事实与理由
    原告联储证券与被告天津盛鑫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 12 日签署《股票质押式
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书》(简称“回购协议”),为履行该笔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1
天津盛鑫开立证券资金台账 10403888,2017 年 10 月 12 日联储证券、天津盛鑫、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签署《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款协
议书》约定指定存管银行为交通银行。
    实际履行过程中,联储证券实际分三期向天津盛鑫融出资金,并签订初始交
易合约编号为 2017103000000001、2017110100000001、2017111600000001 的《联
储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初始交易/补充交易)》(简称“初始交易协
议”),协议约定:天津盛鑫将其持有公司的流通股股票(简称“标的证券”)质押
给联储证券,购回期限为 365 天,预警履约保障比例为 150%,违约金比率为每
日 0.05%,并分别载明了各笔初始交易金额的初始交易日、年利率、质押标的证
券数量、购回交易金额与购回交易日。
    联储证券分别于 2017 年 10 月 30 日、2017 年 11 月 1 日、2017 年 11 月 16
日向回购协议约定的资金账号 1040388 合计汇入初始交易金额 1.7 亿元,并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股
票质押登记。
    2018 年 6 月至 2018 年 8 月期间因股票价格下跌,致标的证券的预警履约保
障比例低于 150%。天津盛鑫分别向证券资金台账 10403888 汇入补充交易合计金
额为 1173 万元,提供补充质押标的证券数量 880 万股。
    2018 年 8 月 13 日因天津盛鑫要求提前购回,并向联储证券出具《股票质押
式回购业务提前/延期购回申请书》,联储证券同意其提前部分购回并签订《联储
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提前购回)》约定提前购回交易日为 2018 年 8
月 13 日,初始交易金 200 万元,现购回交易金额为 21,035,616.44 元(已结息金
额 828,493.15 元,实际购回金额 20,207,123.29 元),质押标的证券解除质押。
为履行该《联储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办议书(提前购回)》,天津盛鑫将补充
交易资金 1173 万元用于偿付提前购回交易金额 20,207,123.29 元,不足部分于
2018 年 8 月 13 日向证券资金台账存入 850 万元资金,提前购回交易金额 20,
207,123.29 元已于 2018 年 8 月 13 日全部清偿完毕。
    2018 年 8 月 13 日为合約编号为 2017103000000001、2017110100000001 初始
交易协议签订补充质押标的证券的补充交易协议,天津盛鑫提供补充质押标的证
券数量 400 万股和 480 万股合计 880 万股,并于 2018 年 8 月 14 日在中证登上海
分公司办理了补充质押登记。
                                     2
    截止 2018 年 8 月 14 日,联储证券与天津盛鑫之间在回购协议项下仅存续两
笔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即:初始交易合约编号为 2017103000000001 的初始交
易日 2017 年 10 月 30 日,初始交易金额为 8000 万元;初始交易合约编号为
2017110100000001 的 2017 年 11 月 01 日,初始交易金额为 7000 万元。天津盛鑫
将其持有公司 6980 万股流通股质押给联储证券,联储证券是标的证券的合法质
权人。
    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27 日发布公告,天津盛鑫持有公司的全部无限售流通股
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冻结,其中包含天津盛鑫质押给联储证券的公司 6980
万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此后公司分别于 2018 年 8 月 27 日、2018 年 11 月 6 日、
2018 年 11 月 13 日 018 年 11 月 22 日发布公告,标的质押股票被四公安机关多次
轮候冻结,原告联储证券的债权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联储证券于 2018 年 8 月 23 日向天津盛鑫公司出具《联储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要求天津盛鑫提前购回的函》,要求天津盛鑫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27 日下
午 13:00 之前提前购回上述质押股票并清偿全部债务。”天津鑫未能偿还債务。
    被告春晓金控向联储证券出具《连带责任担保书》,为回购协议项下的全部
债权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起两年”。
    被告北京春晓、石河子春晓、韩越分别与联证券签订了《质押合同》,石河
子春晓将其持有的北京零壹空间科技有限公司 1.61%股权(对应人民币 29.25 万
元实繳出资)质押给联储证券,北京春晓将其持有的北京左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0.8%股权(对应人民 133.3411 万元实缴出资)、深圳市金斧子网络科技有限公
司 0.8828 股权(对应人民币 34.1087 万元实缴出资)、深圳市天下房仓科技有限
公司 0.1465%股权(对应人民币 1.0187 万元实缴出资)、北京零壹空间科技有限
公司 0.4623%股权(对应人民币 83793.5 元实缴出资)质押给联储证券,韩越将其
持有新疆春晓汇商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1.16%的合伙企业份额(对应
人民币 22361.7155 万元实缴出资)质押给联储证券,但上述股权质押均未能办理
质押登记手续。天津盛鑫未按要求清偿全部提前购回交易金额、未支付 2018 年 6
月 20 日(含)至提前购回交易日止的利息等。
    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9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大股东股份被司法轮候冻结的
公告》,深中法院依据联储证券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对天津盛鑫持有的公司
                                      3
101,736,904 股予以轮候冻结。
    (四)判决结果
    1、被告天津盛鑫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联储证券支付提前购
回交易金额 151,843,150.68 元;
    2、被告天津盛鑫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联储证券从 2018 年 8
月 28 日起至原到期回购交易日期间的利息 1,734,520.55 元;
    3、被告天津盛鑫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联储证券支付违约金
(其中,以 8000 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 2018 年 10 月 31 日起计
至实际清偿日止;以 7000 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 2018 年 11 月 2
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4、被告天津盛鑫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联储证券支付律师费
110 万元、财产保全保险费 130,438.17 元、公证费 3410 元;
    5、原告联储证券对被告天津盛鑫持有的公司 6980 万股享有质押权,并有权
对该质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价款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6、被告北京春晓对被告天津盛鑫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北京春晓
代偿后,有权向天津盛鑫追偿;
    7、被告春晓致信以其出质的北京零壹空间科技有限公司 0.4623%股权(对应
人民币 83793.5 元实缴出资)、深圳市天下房仓科技有限公司 0.1465%股权(对应
人民币 1.0187 万元实缴出资)、北京左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0.8%股权(对应人
民 133.3411 万元实缴出资)、深圳市金斧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0.8828 股权(对应
人民币 34.1087 万元实缴出资)的价值为限对被告天津盛鑫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
责任;
    8、被告石河子春晓以其出质的北京零壹空间科技有限公司 1.61%股权(对应
人民币 29.25 万元实缴出资)的价值为限对被告天津盛鑫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
任;
    9、被告韩越以其出质的新疆春晓汇商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实缴合
伙出资比例 41.16%(对应人民币 22361.7155 万元实缴出资)的价值为限对被告天
津盛鑫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10、驳回原告联储证券其他诉讼请求。
    若当事人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4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857,038.55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已由原告联储证券预交),
由原告联储证券承担 85,703.86 元,被告天津盛鑫、北京春晓、春晓致信、石河
子春晓、韩越承担 776,334.69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1、本次公司大股东涉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各项工作不会造
成不利影响,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因公司大股东股权已全部冻结,目前
不会对公司的控制权产生影响。
    2、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督促大股东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均
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 月 20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