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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九有:关于公司大股东涉及诉讼的公告2020-02-12  

						 证券代码:600462          证券简称:*ST 九有         编号:临 2020-011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大股东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审理终结。
       大股东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83,737,152.50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公司大股东涉及的诉讼事项
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各项工作不会造成不利影响,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
因公司大股东股权已全部冻结,目前不会对公司的控制权产生影响。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大股东天津盛
鑫元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盛鑫")转发的通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
院(以下简称“厦门中院”)送至天津盛鑫的关于证券回购合同纠纷案件的《民
事判决书》[(2019)闽 02 民初 748 号]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大股东涉及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案号:(2019)闽 02 民初 748 号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长城国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国瑞”)
    2、被告:天津盛鑫
    (三)事实与理由
    长城国瑞与天津盛鑫于 2018 年 1 月 25 日签订《长城国瑞证券股票质押式回
购交易业务协议》(以下简称“《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相应的《长城国瑞证券股
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以下简称“《交易协议书》”),约定天津盛鑫将其持
有的公司股票作为质押向长城国瑞融入资金,天津盛鑫应于预定的购回交易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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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还全部融资本息并解除股票质押。在上述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协议约定中,初始交
易金额为 6,750 万元,到期年利率为 8%,延期购回利率为年利率 9.6%,违约金
比率则为每日万分之五,预警履约保障比例(“预警线”)为 160%,最低履约保
障比例(“平仓线”)为 140%,预定的购回交易日为 2019 年 1 月 21 日,同时还
进一步约定了履约保证措施以及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
    协议签订后,长城国瑞于 2018 年 1 月 26 日向天津盛鑫支付了全部融资款项,
天津盛鑫将其持有的 3,193 万股公司的无限售流通股质押给原告,并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办理了相应的股
票质押登记,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30 日进行了相应的公告。
    2018 年 8 月 27 日,公司董事会发布的《关于公司董事长暂不能履职,副董
事长代履职的公告》(编号:临 2018-027)载明:公司实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韩
越先生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暂不能履
行职务,韩越先生同时是天津盛鑫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日,公司董事
会发布《关于公司大股东被司法冻结的公告》(编号:临 2018-028)载明:根据上海
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出具《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以及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
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天津盛鑫所持有的公司的全部 101,736,904 股均
被司法冻结,冻结期限为 2018 年 8 月 22 日至 2020 年 8 月 21 日。
    因公司在上述公告披露的重大风险事项以及公司股价的持续下跌,长城国瑞
于 2018 年 8 月 27 日向天津盛鑫发送了《告知函》,表示由于上述股票质押式回
购交易业务的履约保障比例已低至 143.53%以及天津盛鑫持有的公司股票被司
法冻结的情况,要求天津盛鑫于 2018 年 8 月 31 日前通过支付第三季度利息、部
分购回或补充质押的方式,将履约保障比例提高至预警线以上,并要求其采取措
施于 2018 年 9 月 7 日前解除质押股份的司法冻结,如天津盛鑫未能及时办理上
述事项,长城国瑞有权要求天津盛鑫办理提前购回交易。但天津盛鑫并未按照上
述《告知函》的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
    长城国瑞于 2018 年 9 月 3 日再次向天津盛鑫发送《提前购回通知书》,并明
确:由于 2018 年 8 月 28 日上述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履约保障比例跌破平
仓线,为 130.45%,以及天津盛鑫存在前述重大风险,通知被告上述股票质押式
回购交易业务全部提前到期,要求天津盛鑫在《提前购回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五
个交易日内办理提前购回交易,否则长城国瑞将按照《回购交易业务协议》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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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采取违约处置措施并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但至通知载明的最后期限 2018 年 9
月 10 日,天津盛鑫未按照《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与《提前购回通知书》的要求
履行相应购回义务,且直至本案起诉之日,天津盛鑫仍未履行义务。
    厦门中院认为,长城国瑞与天津盛鑫签订的《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交易业
务协议书》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回购交易业务协议》签订后,双方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关
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要求进行交易申报,长城国瑞向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账户
汇入 6,750 万元融资款,天津盛鑫提供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份 3,193 万股
进行质押,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办理了质押登记,因此,案涉股票质
押式回购交易已于 2018 年 1 月 26 日成立,长城国瑞主张在待购回期间,因公司
董事长暨天津盛鑫法定代表人韩越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案涉股票
质押式回购交易项下标的证券于 2018 年 8 月 22 日被司法冻结,履约保障比例亦
于 2018 年 8 月 28 日低于最低履约保障比例 140%的要求,天津盛鑫未采取提前
支付 2018 年第三季度利息等相应保障措施已经构成违约。在长城国瑞向其发出
提前购回通知后,天津盛鑫仍未在规定期间提前购回,自 2018 年 9 月 10 日起构
成延期购回的违约情形,应承担向长城国瑞支付本金、利息、延期购回利息及违
约金的违约责任。因天津盛鑫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反驳意见或相反证
据,故厦门中院对长城国瑞的上述主张予以确认,长城国瑞要求天津盛鑫偿还本
金 6,750 万元、2018 年 6 月 20 日至 2018 年 9 月 10 日的利息共计 123 万元,应
予于支持。对 2018 年 8 月 31 日起的违约金及 2018 年 9 月 10 日起的延期购回利
息,根据《交易业务协议书》的约定,利息为年利率 8%,延期购回利息为年利
率 9.6%,违约金利率为日 0.05%(即年利率 18%)。因此出现 2018 年 8 月 31 日
至 2018 年 9 月 10 日期间的利息及违约金合计的年利率达到 26%,2018 年 9 月
10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延期购回利息及违约金合计的年利率达到 27.6%的
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
对年利率 24%的司法保护上限,长城国瑞所主张的利息,延期购回利息、违约金
等资金占用费用明显过高,厦门中院对于长城国瑞主张超过年利率 24%的部分,
依法不予支持。
    因此,对 2018 年 8 月 31 日至 9 月 10 日期间的违约金调整为按年利率 16%
计,为 33 万元(67,500,000×16%×11÷360);对 2018 年 9 月 10 日起至实际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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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偿之日止的违约金调整为按年利率 14.4%计。截至 2019 年 7 月 23 日,延期购回
利息为 568.8 万元(67,500,000×9.6%×316÷360),违约金为 853.2 万元
(67,500,000×14.4%×316÷360)。案涉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项下质押的 3,193
万股股票已进行质押登记,质权已依法设立。长城国瑞作为质权人,在天津盛鑫
未履行债务情形下,有权就该质物行使质权,就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
受偿,至于长城国瑞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增加变更对延期购回利息的诉讼请求,根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
二条的规定,厦门中院对长城国瑞增加变更的诉讼请求在本案中不予审理,长城
国瑞可另行主张。
    (四)判决结果
    1、被告天津盛鑫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长城国瑞股票质押
式回购交易项下本金 6,750 万元、利息 123 万元(以 6,750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
率 8%计算,从 2018 年 6 月 20 日计至 2018 年 9 月 10 日)延期购回利息(以 6,750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9.6%计算,从 2018 年 9 月 10 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暂计至 2019 年 7 月 23 日为 568.8 万元)及违约金(以 6,750 万元为基数,从 2018
年 8 月 31 日至 2018 年 9 月 10 日按年利率 16%计算,为 33 万元;从 2018 年 9 月
10 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 14.4%计算,哲计至 2019 年 7 月 23 日为 853.2
万元;
    2、若被告天津盛鑫未按时履行上述债务,原告长城国瑞有权对被告天津盛
鑫持有的公司 3,193 万股股票(证券代码:600462)行使质权,并就折价或拍卖变
实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3、驳回原告长城国瑞的其他诉论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 468,902.5 元,由原告长城国瑞负担 11,750 元,被告天津
盛鑫负担 457,152.5 元。
    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厦门中院递交上诉状,并
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1、公司大股东天津盛鑫因涉及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被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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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此案已审理终结(详见公司临 2020-006 公告)。
    2、本次公司大股东涉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各项工作不会造
成不利影响,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因公司大股东股权已全部冻结,目前
不会对公司的控制权产生影响。
    3、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督促大股东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均
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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